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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好专家论证意见的作用

信息来源:董法晓律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9-13 13:34:29  

刑事案件里辩护律师提交专家论证意见到底有没有用?这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去年董明珠邀请五位知名法学家赴珠海论证某案件的公开喊话,再次将专家论证意见推上了风口浪尖。

专家论证意见的作用

首先,司法机关也需要专业意见。虽然有些司法人员嘴上说没用,根本不看,其实肯定要看的,而且会详细分析。我在检察院工作十多年,我当然了解,特别是首都的公检法机关,向专家学者借力办案很常见。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各基层司法机关,不仅有专家咨询委员会,而且还有专家学者挂职的副院长或副检察长。平常也会邀请专家学者做讲座、培训等。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检察院或法院也会组织专家论证,和律师组织的形式基本一样,所以说公检法不重视专家意见这是不可能的。

其次,专家论证确实能让案件更透彻、更清晰,或者更开拓思路。每部法律在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和最后审定的过程中绝大多数都是专家学者参加,实务部门人员参加的很少,所以专家学者更能把握法律的精髓,更准确的适用。两高和公安部的司法解释是自己出台的,但在出台的过程中,也绝对少不了专家学者的多次参与讨论、论证和修改。专家的理论研究不仅比司法人员深厚,而且见过的稀奇古怪的疑难案件也更多,因此他们有更广博的知识和阅历,能够胜任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析和解决。

第三,在控辩双方各为自己立场激烈对抗的过程中,专家意见更中立、更客观,因此也更有说服力。不管是控辩哪一方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只会就自己所看到的案情进行分析,不会受组织者意见的干扰,组织者得不到想要的结论也是常有的事。专家通常都比较爱惜自己的声誉,不会因为哪一方花钱就违心出具结论,该说还是要说。而且不会让组织者执笔专家意见,也是避免组织者在撰写过程中有倾向性意见,歪曲或变造了专家的真实意见。

以上我充分肯定了专家论证意见的积极作用,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做专家论证。哪些案件适合做专家论证?什么样的专家论证更能被司法机关采纳?根据我的经验,以下几类案件可以请专家做论证:

第一类:新型案件,是指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案件。社会生活瞬息万变,法律规定总是滞后,当某种行为以前不曾被作为犯罪处理,但现在司法机关认为有社会危害性拟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产生重大争议。既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对法条做扩大解释,这类案件往往也是司法机关拿不准的案件。这时辩护律师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定产生明显的影响力。

第二类: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复杂案件。法律规定总是比较原则和概括,司法者通常不了解立法本意,对法条缺乏深刻的理解,其含义究竟是什么,在适用时有时会产生疑惑和分歧。我国司法工作者的通病是不敢解释法律,对法条和司法解释依赖严重。不敢解释不是因为能力不行,是因为得不到上级认可,保守、不出错的办案理念压抑了司法者的能动性。如果因为法律适用而影响定罪时,就可以请专家进行论证,就法律规定的立法宗旨、社会背景、打击对象等进行剖析,给出准确的解读。

第三类: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某些案件因具有敏感点,经过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比较关注。这类案件司法机关往往也比较慎重,处理结果要经得起社会评价和历史检验。这类案件往往有明显的争议焦点,也即有辩护空间可争取,如于欢案、天津大妈案、昆山反杀案等。这类案件应当请专家进行论证,就案件中存在的焦点问题提出有理有据的解决方案。如何合法合理的妥善处理敏感案件,也是司法机关最挠头的事,所以对专家意见比一般案件更加重视。

以上三类是适合做专家论证的案件,中肯而精准的专家意见能给案件处理提供有益的指导。但有时候辩护律师为显示自己勤勉工作,或者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也提出做专家论证。但这除了浪费当事人钱财以外,并无益处。

辩护律师提交什么样的专家论证意见更容易被司法机关采纳?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认真仔细分析提交的专家意见书,并吸收其观点,作为办案的思路,甚至直接采纳其结论,这就是一份成功的专家意见书。如果办案人只是翻翻就放到一边不再理睬,那你的工作就白做了。一份质量上乘的专家意见我想应该这样来做

第一:请对专家。根据论证的案件,有针对性的选择该领域的知名专家。专家要有知名度,否则司法机关不会重视。对于知名专家参与的论证,司法机关不管最终能否采纳意见,至少会认认真真分析的。特别是一些常被邀请给公检法讲课的专家,或者是司法机关专家顾问委员会任职的专家,更容易受到司法人员的重视。在一个部门法中还有更细分的研究专题,比如刑法学者有的擅长金融犯罪,有的擅长职务犯罪,并著书立说或开设课程。在聘请专家时,最好选择研究特色突出或成就突出的专家,这样不仅能得到更有价值的结论,还能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

第二:一定请专家了解全部证据材料。兼听则明,只有建立在全面事实和证据上的论证意见,才更客观和公正,能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和采纳。有些律师为了使专家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有选择性地给专家看证据材料,导致专家出具结论不客观,当然不被司法机关采纳。在召开论证会时,律师不能只介绍无罪或罪轻观点,甚至试图说服专家接受其观点,而应该客观全面介绍案情及控辩双方观点,特别是控方观点一定要阐述清楚。所以严谨负责的专家都会要求在意见书上写清楚证据目录,并声明是在这些证据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以保护自己的专业声誉。要想让专家了解全部证据材料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律师在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逮捕阶段是看不到全部证据材料的,所以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组织专家论证会是合理的。   

第三:由专家指定执笔人,专家意见书不能由律师执笔。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角色决定其立场难以客观中立。有些专家意见书是由律师来写,结果和辩护词相差不大,检察官或法官一看就知道是律师执笔的辩护意见,意见书的采信力一下子就降低了。所以严谨负责的专家都会指定执笔人,拒绝律师来撰写意见书。执笔人全程参与专家研讨,详细了解事实和证据,认真领会专家意见,将各位专家的结论准确无误地反映在意见书里。这样的意见书无论是结构、层次还是内容包括其理论应用,都更有说服力,更容易被司法机关采纳。

(作者:董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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