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属于土地交易中的一种类型,在农村地区尤为常见,当双方确认土地转承后,需要签土地承包合同,但是有的承包方要求将土地的承包年限延至终生,那法律允许吗?...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该民事争议的处理结论又是审查案涉土地行政登记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故原裁定认定应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处理,进而在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基础上,驳回张红卫、侯万青的上诉,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现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承包合同规定一般应认定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案件处理效果和当事人利益均衡而作出具体判断。...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应法定,其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应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表述要科学。...
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政策的意蕴是,在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使实际经营土地者可以获得一种具有物权效力和抵押功能的财产权。该政策事实上是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的延伸,体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在要求。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权利形态单一、权利效力弱、权利期限短、权利缺乏抵押功能等缺陷,这是两权分离变革得以形成的法制背景。在立法完善方面,可将实际经营土地的权利看作一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立的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可通过解释我国《物权法》第125条获得正当性。次级土地承包经...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是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律概念生成以来即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时经几十年,相关理论争议时起时伏,至今未有定论。近来讨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笔锋键声再起,但仍未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可否继承形成通说。依笔者看来,主张不能继承者(以下称之为“否定论”)有其道理,主张能够继承者(以下称之为“肯定论”)亦有其道理,而且持相反主张者均能建构逻辑自洽的论证体系作为其观点支撑。之所以能够形成这种理论局面,是因为持论者为展开讨论而想像的制度体系以及所准备的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一个热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结构不科学、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全面法律规范、不同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流转缺乏明确法律界定、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政策与法律相冲突问题、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性质问题、法律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不具有普遍性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法律未界定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规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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