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也就是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先批后占”(包括已批准但尚未实际占用)耕地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二是“先占后批...
新条例规定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新条例保留了“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的规定。...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减免税。在此背景下,2007年12月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和原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执行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为您详尽解读。...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下达后,发放征(占)土地批准证书前。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
由于在中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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