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生态保护原则,体现民事活动中的环保导向。...
为统一司法标准、明确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并充分发挥对群众利益的救济作用,有必要站在法律解释的立场上,以既有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对环境侵权事实加以理解。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环境侵权事实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不属于环境侵权事实,造成生态破坏并致害的行为人,只需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环境污染是由于人为原因导致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并由于有害物质的“危险特性”造成的环境不良影响;此外,由于人类活动向环境进行的能量释放或类似活动,虽然不会对环境媒介造成长久性的损害,但能够不加物质性接触而直接作用于人身、财产,一般在社会认知上被...
《民法典》将推动生态环境社会共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但在总则第9条中确立了“绿色原则”,还在物权、合同、侵权各分编中将民事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具体化。环境侵权规则作为传统民法规则中最为典型的与环境保护密切关联的规则,也在《民法典》侵权编第7章中得到进一步强调。...
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罪的罪状描述中除了“违反国家规定”之外均是完整的行为描述,没有将“国家规定”的内容具体化。该罪状描述了公害型和环境效用侵害型两种类型,公害型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所有的行为都应当处罚,此时“违反国家规定”不具有实质意义;环境效用侵害型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是一种近似财产的利益,不可能完全禁止这种侵害行为,需要通过“国家规定”许可部分行为。被违反的“国家规定”,应当被限定为与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相关的国家规定。...
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定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行为。...
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理论界看法不一,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意义重大。本位拟从应然角度出发,对我国及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评述并进行尝试性设计。...
1997年我国《刑法》338条所设立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通过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条文的核心内容也随之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变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立法说明,如此修改,是为了降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入罪门槛、增强定罪量刑的可操作性,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该条修改后,不少地方媒体纷纷报道了当地污染环境犯罪判决实现零的突破。更重要的是,全国范围内与之相关的结案数量也呈现出几何级的增长。据统计,“2006年之前,相关案件...
2016年颁布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存在某些不足,不利于污染环境罪的合理归责。对此,应当紧紧围绕我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和环境刑法目的,对污染环境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实质认定。污染环境罪的不法性并非完全取决于环境行政法的表面规定及其形式适用;对其犯罪客体应进行限制认定,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为基础并以环境权为内核;对其因果关系应进行规范认定,强化共犯因果性的规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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