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王某友于2002年购买光山县斛山乡赵岗村王小湾村民组的两间地皮建房居住。后因经营需要在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用于圈养成猪,然后屠宰出售。因该养猪场地势较高,并位于多数居民房屋的上风向,同时该养猪场产生的猪粪露天堆放,王某友亦未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明显的刺鼻气体对周边邻居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12年,王小湾村民组的居民以及王某友集资修建了地下排水沟,将养猪场产生的污水,通过地下排水沟排出。另查明,王某友所建的养猪场及屠宰场所距离其他居民的房屋较近,距最近居民房屋十余米,距离最远居民房屋一百多米。
二 、裁判结果
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友在居民区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并屠宰成猪出售,因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养猪场产生的猪粪等排泄物未做妥善处理,造成附近曹某花、余某胜、王某炎等10人的生活环境受到一定程度污染和影响,该相邻污染侵害事实成立,王某友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停止侵害,排出妨碍。遂判令王某友立即停止因养殖、屠宰等行为对原告曹某花等人生活环境造成的污染侵害。 三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定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行为。本案王某友在居民区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产生明显的刺鼻气体,对周边邻居生活环境造成了影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这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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