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一般都是征收主体根据省、市内关于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文件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但存在一些被征收房屋已经被划入城市规划区,此时,被征收人有个疑问,我能否要求按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对我进行补偿呢?
对此,(2020)最高法行赔申1529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进行了这样的认定:被征收人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房屋原属于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公平原则,被征收人应得的赔偿,至少应不低于应得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而涉案被征收人主张应对涉案的房屋及附属物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那是不是所有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都不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6893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能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的关键在于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行政机关是否怠于行使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在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是否因纳入城市规划区而造成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赔申1179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类似的认定: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因征地实施部门的原因未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而在补偿安置时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
律师说法: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践中往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有市场价值,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并没有市场价值,在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时比较难衡量,一般是征收主体根据省、市内关于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文件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确定的,但该补偿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还需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的权利,不能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
另外,在征收主体怠于行使补偿安置义务时,在又重新启动征收程序,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时,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内,此时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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