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一般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有伤害,并且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具有过错,此时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其应当具备侵权责任的四个完整的构成要件,即:
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后果、患者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只有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成立一般医疗损害责任,在一般医疗损害责任中,患者为原告,如患者死亡,其近亲属为原告,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被告,责任类型为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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