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也就是包括自己人喽?通常专利权人躲避对手的无效唯恐不及,干嘛会有人自己无效自己的专利呢?是出于其他商业目的考虑还是其他?
01提高权利稳定性
经过无效宣告程序仍然被维持有效的专利,由于又经过了一次审查,因此相较于申请后的授权,其权利稳定性更好,价值也更高。后期无论实施还是许可,被无效风险更小,更加有利于市场推广。
02修改权利要求书
专利授权后,保护范围即已固定,没有后续程序让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因此,专利权人可通过无效宣告程序修改权利要求,主动缩小保护范围,剔除有瑕疵的权利要求,使得专利权更加稳定。
03涉及权属纠纷
极少数情况下,宣告自己的专利无效可能是恶意的,例如涉及专利权归属纠纷,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会发起专利权无效。
04其他原因
经济社会活动繁杂多样,参与其中的各方需求不同,专利权人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可能会无效自己的专利权。
当然,无效自己的专利时还需要满足三个额外的限制条件:
01只能是部分无效
专利权人自己部分无效其专利,是给予专利权人弥补其权利瑕疵的机会,而非放弃其权利的程序。如果专利权人不想要专利权了,通过不缴纳年费来放弃该专利权,或者直接向专利局提出放弃该专利权的请求即可。这样不仅免于缴纳无效请求费,同时也节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宝贵的审查和审判资源。
02证据为公开出版物
有时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人并不是真正的专利权人,如果名义专利权人想通过无效程序来损害真正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在自我无效程序中,主动“承认”自己在申请日前已经对申请专利的产品进行了销售,而事实上并没有这回事。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限定自我无效的证据仅为真实且客观存在的“公开出版物”。这样即便有上述隐情,对于无效事实的认定也是公平公正且合理的。
03请求人为共有专利权人
如果专利权为共有权利,则请求人需要是共有权人这很容易理解,对权利的处分兹事体大,需要由共有人进行。
因此,专利权人自己提起无效请求程序并非是多此一举,而在某些情况下恰是理智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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