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定义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特许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同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所引发的纠纷。
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由规定
特许经营本身属于民商事行为,但是特许经营资源又涉及到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问题,因而,除了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原《合同法》】之外,还可能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根据民事案由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列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
综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适用知识产权专属管辖,由具有知识产权管辖的法院受理。同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因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应当参考知产管辖与合同纠纷管辖二者确定最终管辖法院。
三、南京市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未撤销前,集中管辖南京市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因而,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未撤销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般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知产管辖权下放到各基层法院(部分法院除外),此后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成立,集中管辖鼓楼区、浦口区、六合区知产纠纷案件,2020年7月1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又被赋予了集中管辖本辖区及高淳区、溧水区知产案件管辖权,目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情况如下:
据悉,南京市后期会成立专门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南京市知识产权案件,届时,各基层法院将不再具有知产案件管辖权,应了“天下大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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