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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书面合伙协议的重要性

信息来源:法图索骥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9-27 16:35:38  

一、引言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大家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而合伙进行生产经营是再普遍不过的现象。而进行合伙经营,无论是企业合伙还是个人合伙经营,合伙协议都是非常重要的能够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合伙协议不仅仅是一个民事关系成立的依据,更是权利人实现权利的重要证据。而合伙协议又分为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其他形式的协议。口头协议虽然也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但是在我国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口头协议总是难以确定双方约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且只要其中一方不承认口头协议的存在,那么对于另外一方在举证方面就会有极大的困难。这让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合伙协议纠纷时对于协议人双方是否持有书面合伙协议以及其合伙协议的合法性,完整性都有相对应的考量。在目前我国《民法典》生效后,在一个合伙关系中,一个合伙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完整,是极其重要的。在笔者接触到的多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在进行合伙经营时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的,这就导致了在出现争议时当事人会遇到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害。

笔者认为,无论从法理研究角度来看,或者是从实际司法角度来看,在进行合伙经营时签订合伙协议是十分有必要的。笔者就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件,借由以下这个案件,笔者来讨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重要性。

二、合伙协议纠纷争议案件简述

(一)案情简述

笔者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A与B原系合伙关系,但是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A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合伙款项50000元。A在起诉状中称:2020年水果销售季节,B声称可以利用互联网拓展业务,A出于学习心态跟随B开展业务。平时,A帮助B收购水果,帮其看守仓库。2020年6月份,B要求A出资5万元进行合作,因B水果销售业务生意兴隆,急需资金周转,A在双方未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结算等具体事宜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先行将5万元转给B。事后,双方也未签订“合伙协议”。水果销售结束后,A多次联系B返还,但B均予拒绝。A诉至法院。

B在答辩状中称:2020年6月份正处于水果销售季度,A主动要求与B合伙,共同从事互联网水果销售业务,B表示同意。由于当时水果销售较为火热,双方口头约定,由A出资50000元,B出资130000元,双方合伙经营互联网水果销售业务,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盈利对半平分。双方口头约定后,双方实际出资到位后,共同进行合伙经营互联网水果销售。2020年6月中旬,B要求A与B补签合伙协议,A以各种理由拒绝与B签订协议。2020年7月底,水果销售结束后,双方解除合伙。双方解除合伙后,B一直要求A与B对账结算,A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B结算,至今双方未能结算。由于双方是合伙关系,本案的案由应当定为合伙协议纠纷。A在没有与B进行结算的情况下要求B返还5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判决结果及理由

同年,某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给出了判决结果,在判决文书中,某地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系朋友关系。A从事水果零售业务。2020年6月份正处于芒果销售季度,A主动要求与B合伙,共同从事互联网水果销售业务,B表示同意。双方口头约定,由A出资50000元,B出资130000元,合伙经营互联网芒果销售业务,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盈利对半平分。之后,A于2020年6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42500元给B,并支付7500元给广西田阳县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合计50000元。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25日,B转款共计10095元给A收芒果进行销售。2020年7月底,芒果销售结束后,双方解除合伙,但一直没有进行结算。A多次要求B返还其出资额50000元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A提交微信聊天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A、B的微信聊天记录、对帐单、微信转账记录,A提交A、B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A的陈述、B的辩解在案佐证,这些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双方口头合伙从事互联网水果销售业务后,A于2020年6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42500元给B,并支付7500元给广西田阳县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合计50000元。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25日,B转款共计10095元给A收芒果并进行芒果快递下单。说明A、B之间形成民事合伙关系。2020年7月,A、B在解散合伙关系后,一直没有进行清算。原告A现要求被告B退还合伙投资款50000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定为合伙协议纠纷。原告A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被告退回投资款,案由定性错误,应予以纠正。因原、被告合伙解散后,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合伙盈亏尚未清楚,故原告的诉请违反合伙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案件争议焦点总结

从整个案件来看,我们不难看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在进行合伙经营民事关系时的重要性。

1.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可能面临不当得利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本案中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A与B本为合伙关系,但是由于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A在双方合伙关系结束后,在双方没有进行任何结算的情况下利用不当得利作为理由起诉B,要求B返还其投入的合伙款项。这在合伙关系中属于是明显的过河拆桥的行为。本案中虽然A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B来说面对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巨大的。

A在起诉状中已经自述与B有合伙的意向,又向B实际转款五万元作为合伙款,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是A以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便认为这是B不当得利,显然是对法律认识不足的。双方已经给形成了实际的民事合伙关系。在本案中如果不是有A自己的陈述和B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那么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B面临的败诉风险还是非常大的。

2.人民法院判断合伙关系成立的依据

从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基层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原告A与被告B双方口头合伙从事互联网水果销售业务后,A于2020年6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42500元给B,并支付7500元给广西田阳县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合计50000元。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25日,B转款共计10095元给A收芒果并进行芒果快递下单。说明A、B之间形成民事合伙关系。

单从这个案件来看,这是较为简单的合伙纠纷案件。但是从整个案件的案情和案件发展的过程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在整个案件的成因之中,有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是十分关键的。如果A、B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本案就没有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发生的基础。

三、我国关于合伙协议的法律依据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合伙协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二)结合案情的对于合伙中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重要性的讨论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该基层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时没有将任何的法律依据列出。但其认为A、B在进行了具体的合伙款项流转和进行了具体的合伙事务,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而不是不当得利。在本案中,A与B原为实实在在的合伙关系,合伙关系要分割合伙财产,应当为合伙关系结束后,双方进行具体的结算,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平均分配。但是A屡次拒绝与B进行结算,而是利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作为起诉的有利点,以不当得利作为理由起诉法院要求返还财产。这是A对于合伙关系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是对于B来说,就面临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诉讼麻烦。试想一下,没有A自己的陈述和B留下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B所面临的败诉风险是很大的。而且本来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的问题,因为没有具体的书面协议约束双方,导致了更大争议的发生,也是得不偿失的。

鉴于现如今在合伙关系中,不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能够更好的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及保障自己的民事权利,借用以上案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合伙人应当签订具体的书面合伙协议。二、在书面合伙协议中约定好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争议处理、盈亏分配。其重要意义在于:若合伙人利用其它理由提起恶意诉讼,另合伙人能提供充分证据例如书面的合伙协议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

四、结语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合伙纠纷案件的出现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频繁,既然合伙协议是作为判断合伙关系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依据,那么在建立合伙关系时,当事人应当签订具体的书面合伙协议,避免合伙关系存在瑕疵以及违法的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更好的实现合同目的和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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