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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

信息来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9-26 18:45:25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可有:

1. 行纪费用的承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点,与委托合同不同,与居间合同亦有不同)。

2. 行纪报酬的支付。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须注意:报酬支付采“后付主义”,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付主义”会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影响)。

3. 行纪人实行行为的效力。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行为称为实行行为。实行行为的效力,分两种情况:

① 原则上,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合同只能约束行纪人与第三人(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无合同关系。

② 例外情形,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原因:在本质上,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实行行为属于间接代理,属于《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的例外情形,该实行行为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4.行纪人的担保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行纪人的价格遵守义务

1. 价格遵守义务。委托人关于卖出或买人价格有指示的,行纪人有遵守的义务。分三个方面:

(1) 委托人指示买卖价格的类型: ① 指定数额(卖出或买人的价格数额);② 指定幅度;③ 指示随行就市。

(2) 行纪人违反价格遵守义务的类型:① 指定数额的,行纪人高于指定数额买人或者低于指定数额卖出(即“不利的不致”); ② 指定幅度的,行纪人不利的超越幅度;③ 指示随行就市的,因行纪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委托人计算,未选择合理的价格买人或卖出。

(3) 违反价格遵守义务所定合同的效力。行纪人违反价格遵守义务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的 合同,而系有效的买卖合同。

◆国晖律师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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