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八百五十八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那么,认定一项技术开发的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属于风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本身在国际和国内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研究开发方尽了主观努力;
(3)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效。
在实践中,我们应注意以下两点:
(1)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风险责任。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2)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民法典明确规定这是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未及时通知并制止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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