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货运费14000元,并赔偿原告运输费5400元,损失费93300元。共计:112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9日,原告与乌鲁木齐货运部杨xx联系,让其给原告介绍一辆13.5m或17.5m的平板车送货,杨xx联系到一辆车主为“xx市戎马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吉CA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为尚xx;
原告将发货地址和到达地点位置图发给了货运部和被告(“拉货地点为:xx省xx市空港南区中鑫洋麻公司库内,送货地点为:xx省xx市额穆镇上白电站上谁库施工工地),运费为13000元。装车后三天送达。卸车后一次性付清运费,中途一切费用由尚xx承担。”三方在微信上达成协议;
2019年7月10日早上10时许,被告尚xx开车来到xx市空港南区中鑫洋麻公司库内,将原告的货物拉走。
7月13日下午,货物运到半路时,尚xx电话要求付清运费1.3万元运费外另加7000元。
收货人李x(原告安排在工地的负责人)多次与尚xx联系,让其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结算运费,均遭到其拒绝,后变本加厉改为外加运费14000元,让原告付清27000元把货拉走。由于原告不同意,被告尚xx就拉着货物不知了去向。
2019年8月4日,被告一尚xx打电话,让原告按其指定的账号转入27000元,然后告诉原告货物存放的地点。
原告无奈,只好让李x按被告一指定账号转入27000元后,被告一才告诉原告货物存放地:“吉林辽源市白泉严四停车场”。
原告于8月5日花费5400元,重新租用吊机、车辆将货物吊装拉回。
综上,二被告的违约行为延误原告施工工期20余天,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证据一、《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一份三页。
证明:原告的摊铺机和压路机从xx市盐湖区迪通设备租赁中心租赁而来,租赁期限三个月,租金每月14万元。
证据二、微信截图一页。
证明:1、吉CA2662重型半挂牵引车 所有人是“xx市戎马运输有限公司”。
2、司机尚xx信息及驾驶资格。
证据三、微信截图两页。
证明:2019年7月9日给第三人发的送货位置、路线、以及第三人给原告发的车主、司机信息及运输价格。
证据四、第三人杨xx的证明材料:
证明:双方协议的是包整车运输,价格是13000元。
内容是:(略)
从杨xx材料可以证明:原告为了将租来的摊铺机和压路机运到目的地,采用的是包车的方式,并没有涉及到吨位的事情,老百姓说话就这一疙瘩一块,你给我送到目的地,给你13000元钱,就行了。你愿意就拉,不愿意就别拉。
根据上述证据,结合被告尚xx的答辩状,可以认定三方协议的内容是:整车运输,运费13000元,三天送达、货到付款。协议成立。
证据五、照片三张及证人证言两份。
证明:被告尚xx在到达xx市装货地点前,已经在车上装有拖拉机两台。
证据六、微信截图一张:
证明:原告在7月14日,告知被告“你们承诺三天把货运到,有什么事货运到再谈”。
证据七、第三人发来的微信截图一张
证明:被告将车停在半路不走,未到达目的地的位置图照片。便向信息部催要增加运费。未达目的,将原告的货物拉走,不知去向。
证据八、李x(原告安排在工地的负责人)、李富x的证明材料。
证明:被告尚xx没有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索要运费及增加的费用。让其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结算运费,遭到其拒绝。
证据九、报案材料两份,四页。
证明:原告在7月22日、24日曾两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回货物。但公安局以经济纠纷未立案。
证据10、《中国邮政银行业务凭单》客户信息等三页。
证明:原告在无奈情况下,给被告指定的账户打款27000元的情况。
证据11、货物运输协议、收款收据及照片一张。
证明:原告在2019年8月5日,另外找车将货物拉回的情况。其中运输费是4800元,吊车费是600元。
证据12:原告及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原告及第三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93300元的来历:
原告的机械(摊铺机、压路机各一台)是从租赁而来。租金是每月140000元。每月按照30天计算,每天的损失是4667元。
被告一应该在2019年7月10日下午4时装车后的三天内送到,即7月13日下午4时送到,但被告没有按约定送到,到2019年8月5日才被原告找到拉回。从7月13日下午4时到8月5日,被告耽误原告使用机械23天。
每天的损失是4667元x23天=107341元。起诉时,原告只算了20天,所以起诉的数据是9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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