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李女士的描述拆迁方开始拿着没有公章的协议让签字,并且声称如果快速签字该有的都有,如果找不痛快的那么就申请法院先拆掉房屋到时候神仙也救不了,在这种压力下李女士无法判断对方说的是真是假所以咨询了我们拆迁律师。
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拆迁方和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ZF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拆迁范围内公告。
拆迁户收到补偿决定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ZF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司法强拆。
看到这里你是否明白了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执行条件严格缺一不可
那么拆迁方能不能申请先予执行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我们可以理解为满足权利人迫切的需求,比如因为高空作业致使身体受伤急需住院治疗而又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告不能达成一致告之法院请求判决,一般整个过程需要很长时间如不先予执行肯定会错失原告的治疗时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征地拆迁属于行政类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前提是负有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等相关的机关部门没有履行自身义务严重影响拆迁户生活,申请先予执行的主体限于原告也就是提起诉讼程序的民众,作为被告的拆迁方是没有权力提起申请。
此项条款的用意就是为了规范机关实施过程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拆迁户,试想一下如果允许拆迁方申请先予执行,拆迁户本来就是被动状态权益更无法保障,所以不管是从哪方面解读拆迁方都没有权力申请。
本案中的李女士被告知不签订协议就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只是为了给拆迁户增加压力达到促签目的,刚才我们已经说过如果拆迁户和拆迁方对补偿协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将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只有拆迁户收到补偿决定不诉讼不复议又不搬迁的才会遭遇司法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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