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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在劳动纠纷的应对策略

信息来源:Felix的法律观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9-23 16:41:51  

承揽合同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形式,不仅广泛适应于建筑施工企业雇佣关系,更适用于与特定物的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

01案情

近日,朋友所在的施工单位雇佣甲刷墙,没有跟甲签订任何合同,工程结束后,公司发现甲刷的墙边儿都是歪的,经勘察,甲刷漆过程中发现一条水管漏水后没有告诉公司,因长时间漏水导致房屋浸泡后墙皮起茧。朋友的公司如果要扣除甲的工资,依据何在?具体扣除多少合适?

02分析

一、公司与甲之间存在哪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抑或是承揽合同关系?

(一)公司与甲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公司雇佣甲刷墙的行为本身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但是公司没有按固定期限定期向甲支付劳动报酬,也不要求甲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实际的工作不受公司的管理和约束,甲对此也不产生任何异议,认定公司与甲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15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公司与甲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甲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工作,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由公司一次性向甲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公司与甲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更加合理。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772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部分读者会疑问公司与甲是否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劳务合同关系泛指一切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包括了承揽合同关系,狭义的劳务合同关系特指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又有一定区别,劳务合同强调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本身,承揽合同更强调完成的工作任务本身,因此,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出发点支付报酬的,认定为狭义的劳务合同,即劳动关系并不妥当。

二、既然公司与甲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公司是否能够因为甲隐瞒水管漏水并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甲返修、重作或者扣除相应报酬?

《民法典》第781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据第784条,尽管尚无证据证明水管漏水是甲在施工过程损坏的,但公司将房子交付甲施工,甲应当履行妥善保管承揽施工的房子,甲发现一条水管漏水,认为并非自己原因造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房屋破损严重,属于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具体包括两块,一是原材料损失,二是劳动成果损失。

首先,对于原材料损失部分,因为原材料已经全部使用完成,应由甲承担原材料损失的费用。这时候,没有必要区分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因为原材料已经全部交付给甲,由甲承担原材料毁损、灭失责任。

其次,对于劳动成果损失部分,交付前房屋已经损坏,由甲承担第781条规定返修、重作的义务。

综上所述,公司有权要求甲重作,甲重作期间原材料和劳务费用,公司均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需要在工程合格后按约定支付给甲相应的报酬。如果因为迟延交付导致公司产生必要费用损失的,该损失也应当由甲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80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1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实践中,出于公道人情考虑,公司直接对甲的报酬进行扣减,并安排第三方返修、重作更加常见。该种情况,公司能否直接扣减甲的所有报酬呢?

依照《民法典》第781、784、801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1条 ,公司可以减少甲的报酬并要求甲赔偿房屋实际损失,但实践中,公司必须提供提供房屋质量毁损鉴定,成本较大,因此,应当在扣除一部分甲的报酬后,剩余部分应向甲支付。

三、甲是否能够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承担不签订合同的补偿金?

作为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合情合理,因为公司与甲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甲不能主张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关于承揽合同,法律没有要求定作人与承揽人必须签订承揽合同,因此,甲不能主张公司没有签订承揽合同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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