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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之债的内容有哪些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9-17 13:08:15  

一、民法典中合同之债的内容有哪些

(一)合同形式问题。尽管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但对于重大交易,从交易安全和证据学的角度考虑当事人还是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和出现纠纷时举证困难。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原合同作出了补充或变更,那么最好就补充和变更部分签定一份新的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的附件。

(二)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所以万万不可大意。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法律一般并不干预,所以像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验收方式和标准、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风险的转移、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一定要全面仔细考虑并详加约定,防止出现陷阱和漏洞。对于由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文本,更要多加小心。因为这些格式合同条款基本都存在对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对那些不利于自己的格式合同条款最好是签定补充协议,使合同符合公平原则。

二、法律规定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从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合同之债的内容有合同形式问题以及合同内容问题。而且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条款基本都存在对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对于合同的内容我们需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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