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新修正《土地管理法》重要的规定, 2021年7月2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入市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现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要程序说明如下:
一、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仅限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应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目前住宅用途尚未纳入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
二、落实规划条件及产业、环保要求
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向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产业准入以及生态保护要求的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出具书面规划条件以及产业、环保要求文件。
三、编制土地入市方案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四、集体会议表决
土地所有权人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后,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五、政府审查入市方案
土地所有权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市、县人民政府认为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方案方可实施;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六、组织土地供应程序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原则上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进行。
七、签订入市合同
通过土地供应程序,确定土地使用者后,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入市合同备案
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合同后,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九、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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