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由于数据权属模糊、法律规则滞后、道德约束减弱、经济利益驱使,个人数据权被侵犯,引发自由意志的束缚、常态社会的破解、沦为“常人”的困惑、关系认知的转变等一系列新问题,需借助法律力量,划定数据实权;提升监管效力,保障权利落实;切入伦理视角,提高公民自律;发挥企业职能,自觉承担责任,以切实保护个人数据权。
伴随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全面集成和快速普及,数据呈现出指数级、爆发式增长态势并被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各领域之中,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由大数据引发的一场革命,并由此快速步入大数据时代。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思维、文化等固有“态势”被重刷,确立了新的发展方向:“数据强国”的建设方针被提出;“数字经济”的发展蓝图被规划;“量化一切”的数据思维被确立……企业层面,其拥有数据的规模、活性,以及收集、运用数据的能力,决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1}。数据如同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构思出来的作为万物根基的“原子”,其影响力已经深入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价值已然等同于甚至超越了土地、石油和黄金等资源。尤其是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数据,应用前景十分广阔,能产生极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正因为其应用范围广、层级多、潜在价值高、应用过程中参与主体多,衍生出了诸多新的问题,特别是个人数据权被侵犯的问题。如果说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权受到了侵犯,那么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权的被侵犯将会进一步加深。可以说,这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一个必须认真面对和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个人数据权及其被侵犯问题的产生
(一)个人数据权的含义和内容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共享”与应用模糊了数据权属,在一定程度上逐渐瓦解了个人应有的权利。我们已然步入新生态系统尚处丛林规则的时代,如今我们所能感受到的是规则缺失之下的无序和无奈{2}。对此,我们在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之时也要重视对个人数据及其权利的关注与保护。为了给人们创建一个和谐有序的数据化生活环境,亟须审慎构建个人本应享有的数据权利。英国著名大数据专家舍恩伯格曾指出:在大数据时代,对原有规范的修修补补已满足不了需要,也不足以抑制大数据带来的风险,我们需要全新的制度规范,而不是修改原有规范的适用范围{3}219。为此,在“应当如此”的思维逻辑范式下,数据主体提出了体现自我数据保护诉求的应然权利,即个人数据权。这种权利是理念存在与现实存在相一致的理想状态,是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对自我需求满足的构想,是数据主体对自我数据保护的需求。
大数据时代,无法将数据与信息加以分离而抽象地讨论数据上的权利。就个人数据而言,其之所以具有经济利益或者涉及人格利益,就是因为包含着个人信息{4}。因此,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和个人隐私权、名誉权不被侵犯,需要明确个人数据权属,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而个人数据概念的界定尚未明确,一部分学者用“数据化形式的个人信息”来表述“个人数据”的概念;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个人数据是被大数据时代赋予了深厚的潜在商业利用价值的个人信息{5}。1995年,欧盟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6}将“个人数据”定义为:可识别一个在世的个体相关的所有数据。这一定义在2018年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被重新定义为:任何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信息;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是一个能够被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个体,特别是通过诸如姓名、身份证编号、地址数据、网上标识或者自然人所特有的一项或多项的身体性、生理性、遗传性、精神性、经济性、文化性或社会性身份而识别个体{7}。世界经济论坛将其定义为:由个人创造或与个人直接相关的数据,包括个人自愿提供的数据(由个人创造且自愿分享的数据)、个人行为中可观测到的数据和通过个人所提供和观测到的数据推断出的数据{8}。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体系未对个人数据进行明确规定,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内容可知,个人数据不同于个人信息,它主要指由数据技术处理后的个人信息,即通过计算机的识别、存储、分析等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后得到的数据。
当前,由于数据权属模糊,个人数据被滥用等问题的出现,人类逐渐意识到保护自我数据的重要性,呼吁拥有掌控个人数据的权利且渴望得到保护。个人数据权(personal data rights)主要指个体对自我数据(能识别相关主体的数据)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排除他人侵犯的权利,且社会群体中的每个人都应享有同等的属于自己的数据权利,但被侵范围的划定则由数据主体自行决断。法律体系中,个人数据权被赋予了禁止非法收集、出售等内容的财产权和含有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的人格权双重属性。就其属性而言,个人应享有的数据权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数据的私有权。数据虽为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具有无限的利用价值,但个人数据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数据主体应当享有不被他人所知与侵犯的保密权。
第二,数据的许可权。如同对外借物品的二次处置要经过物品原主人的许可一样,数据资源的收集、存储、开放、“二次使用”、遗忘等也要经过数据主体的同意,这是对数据主体的尊重,也是避免个人权利被滥用的有效防范方式。
第三,数据的收益权。被称为“网络文化”发言人和观察家的凯文·凯利曾提到:任何可以被共享的事物——思想、情感、金钱、
二、个人数据权被侵犯的问题表征与成因分析
(一)个人数据权被侵犯带来的问题
1.自由意志的束缚
个人数据权被侵犯,不单是个人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受侵犯,更是个人自由意志的受束缚。个人数据权被侵犯后,个人隐私的被透视、人身安全的被威胁、自由权利的被剥夺等,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人被束缚的枷锁,从而使人进一步陷入不自由的深渊。
首先,个人隐私被透视。医疗技术、监控技术、数据挖掘技术、智能服务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了个人身心数据近乎全方位的可知。与此同时,个人数据权的被侵犯,则使数据主体对自我隐私的保护处于被动地位,对个人隐私的透明化“束手无策”。由此,个人进入自我数据“裸奔”的高危时代。
其次,人身安全被威胁。大数据时代下,自我隐私“透明”地存留于社会之中,意味着个人的安危将遭受着不明“势力”的潜在威胁。一方面,我们会遭受网络生活中被造谣、被窥视、被骚扰的侵犯;另一方面,还将面临现实生活中私有财产被侵犯、生命安全遭袭击的危险,“数据吃人”现象愈演愈烈。如2017年1月一数据调查机构发布的报告显示:2016年共受理网友举报诈骗信息152万条,经由人工核定,有45.6万条恶意网址被列入黑名单{13}。
最后,自由权利被剥夺。自由一束缚一自由一束缚,数据工具化的发展模式似乎要陷入此种悖论的轮回之中。大数据时代,人类努力地集中力量收集数据,认真地分析与研究数据,不懈地研发核心技术,不停地挖掘数据潜在的价值,以求在数据资源的助力中觅得通向自由的新路径。然而,由于个人数据权的被侵犯,导致数据主体对自我数据管理的失控,造成个人自由“导演”数据的终结、自由人身活动的终结、自由言论权利的终结等一系列新问题,迫使个人深受数据威胁与束缚,被迫踏入新的自由之穴。
2.常态社会的破解
在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人类分工逐渐明确,社会规则逐渐成形,人类社会向着应有的“常态”前进。而在大数据时代,技术的发展、权利的流失、人之独特性的泯灭等一系列问题,打破固有的态势,带来新的问题。
首先,人之独特性被泯灭。大数据时代的出现,数据技术的作用虽有助于个人的发展,然而隐私的“裸奔”、个人数据权的被侵犯则使个体的发展面临一定的困境,人之为人的独特性逐渐迷失。一则,祛人性地被量化。“量化一切”的大数据思维观念下,人成了数字公民,对个人的了解、认识皆因数据而生。且个人数据权的流失,则使被量化的个人成为供数据分析、数据化生产和发展“原始材料”的来源地。二则,祛个性地被预测。大数据预测技术可为我们构建一个可预知与预先设计完好的未来世界,但这一行为则使个体一举一动都被记录,一言一行都被设计,个人的个性化发展、独特性成长被限制在相对狭小的空间中。人之为人的感性、能动性、自主性等“本色”逐渐被减弱。
其次,公平原则被打破。公平正义不仅是社会稳定有序的基础,更是社会主义所强调的核心价值,是制定各项社会制度和经济社会政策的首要原则{14}。然而,大数据时代,存在着数据主体与数据生产商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即当前数据产出的利益多被相关数据生产商所获取,而数据主体即数据资源的最大供给者却得之甚少甚至不得分文——对个人利益的冲击,导致公平原则面临新的挑战。
3.沦为“常人”的困惑下跌你应该笑还是哭
大数据时代,人为不成为“异类”,不被“另眼相待”,似乎不断地向着“常人”[1]的方向行走,直至成为真正的迎合大众、无异于人的“常人”。然而,在沦落为“常人”后,意识的能动性则驱动我们产生新的疑问。当下,人们信任数据、崇拜数据、追寻数据化生存,甚至将自我或他人都视为数字个体。这一过程为人的生活着实带来利益,却似乎忽略了人之为人的本性,即人是有思想、有意识、会感知和能自省的个体。当人们对自我数据权利被侵犯的生活产生思考时,难免对自我生活产生一丝悲观失望的心灵感受。
首先,对自我能力的怀疑。大数据时代,当个体发觉本应属于自我的数据却无力自主管理、本应属于自我的权利却由不得自行做主、本应给予自我保护力量的时代却不断给自我带来伤害时,将产生一种强烈的无力感与无助感。而造成这种无力感、无助感的重要因素是数据主体对自我数据保护的无能。由此,数据主体则易于以“懦弱”“无用”“妥协”和“被动”等悲观心理生存于大数据时代。
其次,对自我价值的否定。“自智者学派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以来,神、人、物的关系颠倒过来,使人成为衡量存在的标准,启发人们重视自身的价值。”{15}51自此,人们开始了自我价值的追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在向死而生的人生旅途中,坚持生存下来的重要因素就是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彰显自我存在的意义。然而,大数据时代数据主体面临自我数据权的难以自保、人身安全的难以自防等问题,个人能力的价值逐渐被自身存有的数据所取代,未来生活的规划也被数据所预先设计……人的价值逐渐被稀释。由此,将导致个人对自我价值及社会价值的否认,否认自我对自己应有的价值、自我对他人能有的价值、自我在数据时代能带来的价值。
重点领域
重大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企业合作建房合同税款承担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 知识产权合同及侵权纠纷 重大医疗损害责任侵权纠纷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