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下午,谈某驾驶中型货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在路上,此时许某也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谈某同向行驶。当时正值秋收,车辆前进方向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却被人晒满了稻谷。眼看车子将要行驶到铺满稻谷的路段,出于避让的目的,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突然改道向道路中间靠拢,谈某的货车一时避让不及,两撞到了一起。许某受伤严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在公路上晒稻谷的是村民张某。张某说大家都在道路上晒稻谷,她不知道路上不能晾晒,已经在路上晾晒两天了,也没人让她不要晒。公管理处则提出,其部门己经通过横幅、标语等形式对道路上禁止打谷晒场进行了宣传,张某在道路上晾晒稻谷的行为管理处并不知情。
请问,本案中村民张某及公路管理处是否需要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公共道路上晾晒稻谷,妨碍他人通行并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公路管理处作为道路的管理部门,对道路负有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张某在道路上晾晒稻谷至事故发生时已两天一夜,公路管理处既未对该行为进行制止,也未对晾晒稻谷进行清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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