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仅要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还要保留证据,以免发生争议后处于不利地位。患者应了解清楚之后再签署《知情同意书》。
本文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陈某某(化名)在某体检中心体检后,以体检中心未充分告知即进行妇科检查致处女膜损伤为由,提起“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案件。
一、案情摘要
案号: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3279号
1.2020年7月11日,陈某某至某体检中心体检,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2.《知情同意书》载明:经阴道妇科检查提供给已婚妇女或者有过性生活行为女性检查项目,如无性生活行为史女性,会造成处女摸损伤。
3.《知情同意书》中“本人有过性生活史”、“本人要求进行阴道妇科检查”、“本人要求进行经阴式超声检查”三项被勾选。
4.2020年7月11日16时,陈某某至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进行处女膜检查,检查结果为:处女膜3、7点可见裂伤,8点外侧粘膜可见擦伤,处女膜3点裂伤处可见少许活动性出血。
5.某体检中心的妇科检查门口处贴有“妇科检查仅限于有性行为史的女性”字样的温馨提示。
6.陈某某诉至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判决某体检中心赔偿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7.2020年12月7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点评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体检中心的医务人员有没有告知陈某某经阴道妇科检查是提供给有性生活行为女性的检查项目。
《知情同意书》载明了经阴道妇科检查会导致处女膜破裂等情况,对于患者个人的情况,是通过勾选的方式记载的,其中3项被勾选,这3项意思表示清楚明确。
陈某某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
故法院认为,某体检中心已经向患者进行了说明,未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驳回了患者的诉讼请求。
2.如果患者只是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未被告知有关情况,但是一旦签字就需要证据反驳。
我们都知道,就像打疫苗时签署的一样,医院机构里有各种各样的印制好的《知情同意书》,有的患者对此并不了解,签字时不仔细阅读,可能以为都是手续性的东西,让签字就签字,而医务人员可能因工作繁忙而未向患者说明解释,手续完备就进行了诊疗活动。但是,发生纠纷后,呈现在法官面前的只能是证据,如果患者想证明上述情形,需要证据反驳已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本案中,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其主张虽然签了字,但是医务人员并未告知她这些内容,只是让她签字,但是提交不了这方面的证据,所以该主张不会被法院采纳。
三、法律风险及建议
1.患者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
《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等情况,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的还要征得患者同意。如果没有告知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患者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等情况。
2.建议医疗机构不仅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还要真的进行说明告知。
实际就诊时,有的医疗机构仅要求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而没有真的向患者说明情况,一般患者对《知情同意书》阅读有难度,不好理解,也可能为了走流程仅仅签字了事,这种情况下,如果后面出现治疗结果不理想等情况,很可能产生医患矛盾。
建议医疗机构重视告知义务,不仅仅是走流程,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建议医疗机构要求患者在《知情同意书》增加手写内容。
《知情同意书》是医疗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为了提高效率,常常有一些可以勾选的选项,方便填写,但是,有的案件中,患者主张不是他本人勾选的,是医务人员勾选的,他只是被要求签字等等。对于一些特别情况,如判断患者或者其家属意见比较大,有医患纠纷的苗头的,可以要求其手写一些内容,如“本人同意……”,并且签字写日期。
4.建议患者不要贸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如果患者在就诊时没能了解全部情况,随意签署《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件,出现不满意后再主张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就比较难了,建议对于自己不了解的情况一定要搞清楚之后再签字,一旦签字,就可能产生相应的责任,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负责,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四、法律条文
1.《民法典》第1219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作者 刘春辉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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