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知识产权成为社会热点,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也逐渐引起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兴趣和重视,虽然目前银行贷款主要以有形的实物资产作为抵押品,但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公司的重要资产的概念也已经获得认可。早在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其中就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用于银行质押贷款。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针对 中小企业有形资产少,普遍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深圳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为推进知识产 权质押融资工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了明确的政策安排,本文试图通过对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评估以及常见的知识产权评估类型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简要介绍,在专业技术层面对如何配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做一些概念和范围上的梳理和诠释,以期为深圳市开展的该项工作涉及的相关方提供一点参考。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企业将其合法拥有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制度早在1995年《担保法》中就被确立,但此后十多年中,知识产权质押在企业与银行的融资担保活动中并未被重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知识产权创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知识产 权创新和国民经济发展中最有活力的重要力量之一,但同时面临着发展不稳定和融资难的瓶颈:一方面,企业急切需要融资但缺少金融机构可接受的有形财产作担保品,另一方面,企业拥有具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一直被闲置。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可以克服企业缺少有形财产担保品的困难,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同时,企业通过对知识产权担保价值的利用,可切实了解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属性及巨大价值所在,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产业化中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生成和溢发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从而促进企业主动地加强知识产权创新、运用和管理。而对银行等融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融资价值的利用也是其进行金融创新、拓展新业务和发展潜在优质客户的一个很好途径。企业和银行之间双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了内在需求和客观条件。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意义:大力推进和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主动引导和推动,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机制的完善,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环境的建设,推动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的和价值实现等,这在我国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具有特殊的政策价值和实践意义。2007年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和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先后明确要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再纯粹是企业与银行双方作为私主体之间的一种商业化市场交易活动,而已成为一种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具有显着政策目标因素的活动,是被利用为实施“知识产权创新、运用、管理和保护”四大战略目标内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实施政府产业政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以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等的政策工具和手段。
二、 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其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 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 其中包括: 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有关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 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 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 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亦称“著作权”) 两部分。其中, 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无论是广义的划分还是狭义的划分,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的大致分类
⑴人身权利: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⑵财产权: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3.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⑴ 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
⑵属于“智力成果权”: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类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⑶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密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
⑷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三、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公司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特征⑴没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利或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它没有实物形态,但却具有价值,或者能使企业获得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盈利能力。不具有实物形态是无形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显著标志。
⑵能在较长的时期内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生产经营期内使用,使企业长期受益,因而,属于一项长期资产,企业为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
⑶持有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了管理目的,而不是为了对外销售。脱离了生产经营活动,无形资产就失去其经济价值。
⑷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提供未来经济效益的大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些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受企业外部因素的影响,其预期的获利能力不能准确地加以确定。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不能代表其经济价值,一项取得成本较高的无形资产可能为企业带来较少的经济效益,而取得成本较低的无形资产也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
⑸是企业有偿取得:只有花费了支出的无形资产,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否则,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3.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入账前提:根据无形资产的特征,企业的资产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入账确认为无形资产:
⑴该资产为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⑵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4.无形资产的分类⑴知识类无形资产:指人类智力发明创造的成果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无形资产。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和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以专利权为例,持有专利技术企业可以利用该技术生产新产品,或者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性能好于非专利的同类产品,或采用专利技术后会提高原有产品的生产产量或会降低生产成本,由此可以获得新增利润或超额利润;此外,专利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专利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所有者的许可,其他企业不能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这样就相当于为拥有专利权的企业保护了市场,延长了企业取得超额利润的时间。由此可见,专利权虽然没有物质实体,但它明显地能为企业创造收益,同时由于法律的保护,又具有可以转让和有偿使用的性质,因此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
⑵权力类无形资产:指由契约、合同或政府授权形成的无形资产。它主要包括合同类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类无形资产。其中合同类无形资产主要是指优惠的购买合同、优惠的销售合同、优惠的租赁合同和低息贷款合同等;特许权类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因政府授予某些企业专营权和专卖权或其他类似权利而在一定条件下所形成的无形资产。
⑶关系类无形资产:指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与外界有关企业、人员、机构以及内部雇员之间形成的有助于企业经营的良好关系。它主要包括稳定的客户关系、有效的销售网络和有组织的职工队伍。以稳定的客户关系为例,由于企业和一些客户在长期交往中彼此建立起了相互信任的关系,虽然企业所提供产品的功能并不一定比市场上同类产品突出,客户仍然相对稳定地向该企业订货,从而使该企业得以保持较稳定的销售收入,这种良好关系对于企业来说,显然是一种非常宝贵的无形资产。
⑷其它类无形资产:指除以上三大类无形资产以外的其它特殊种类的无形资产,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商誉。商誉是一种组合型无形资产,它是由企业中的各项经营资产(其中包括各单项无形资产)共同创造的,一个企业有无商誉以及商誉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效果的好坏。
四、 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代表着某种可能的财产权,不一定是无形资产,但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就是说,知识产权只是无形资产当中的一部分。如果联系到一个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 该企业或单位的无形资产除了它的知识产权即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资产以外, 还应包括其商誉、广告形象、许可证合同、销售网络、员工素质、客户名单等资产。所以,无形资产评估绝不能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对某个企业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所得出的价值, 绝不是该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全部。从本质上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权,是国家主权在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对于自己的知识产品不能占有的情况下而设定的权利,是授予其所有者排他性支配的垄断权,以促使其效用发挥。而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该满足资产的定义,能够为企业带来收益。知识产权的特征决定了其只是具有带来收益的潜在可能性,但知识产权本身并不一定就是无形资产。实证研究表明,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数量与盈利水平并不存在相关性。可见,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为企业的超额收益的获取创造了可能的条件,要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则要采取措施和创造条件,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使其成为无形资产。
五、 知识产权评估1.概念: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评价、估计或预测,也就是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2.知识产权评估的必要性和复杂性: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作为知识产权类的人力资本等要素不为会计计价反映,但却是企业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资源。各种事实也表明知识产权推动了企业的发展,使其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差距越来越大。安达信公司调查结果证实了公司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关系的明显转换:1978年,公司账面价值平均相当于市场价值的95%,而1988年下降至28%,估计现在已低于20%。换言之,在新经济下公司市场价值有80%来自于非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深入研究可以发现主要来自于知识、品牌、人才以及关系等无形资源。世界著名的微软公司有形资产的数量仅与小型企业相差无几,而企业的市值则超过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市值的总和。这表明,知识产权产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 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它可以在市场上(如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版权贸易市场等) 进行交换, 满足人们的需要。由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主要是基于人的智力劳动, 而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机制产品那样, 主要是基于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 因此, 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不能像一般产品的价值那样简单地通过计算物耗和时耗成本来计算。虽然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可能也会有一定的物耗与时耗, 但相比而言这种物耗与时耗不是主要的,所以对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 单纯使用计算成本的方法远远不够,必须由专业的评估人员通过严密的工作程序和采用专门的方法来实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较之有形资产评估而言相对复杂,因为知识资产种类繁多、千差万别,可比性差,并且其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其效用发挥的期限、无形损耗及风险方面不确定因素较多。评估毕竟只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预测,由于不可能充分、准确地考虑一切未来将出现并起作用的实际因素,估价并不一定等于价值。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实例,如某项知识产权估价为20万元,却有可能被人以80万元的价格买走,并通过利用产生高于80万元的收益。“估价”与“评价”本身说明了它们本身不是真正的价值(交换价值),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定价只能是一种预测性的评价,评估者的结论必须是建立在相关市场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基础上,是对市场价值的估计和判断,而最终由市场决定和反映出的价值才应当是真正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对评估值的一个检验。
3. 知识产权评估要充分了解其商品化、产业化的实现潜力。知识产权最终要依赖企业的合作并把相关产品推向市场,得到市场的认同,才有其真正的价值,没有和产业结合并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效益的知识产权,很可能不值分文。
4.知识产权评估要充分借助或依赖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
m虽然知识产权评估只要是评估机构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则必须和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合作。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对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做出专业的判断,并向银行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法律意见书,以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解决,因为就本质而言,价值评估就是经济意义上的价值和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的有机组合 。
5.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
⑴知识产权获利价值的基础是未来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即对于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来说,其价值首先仍然是对知识产权未来盈利能力的期望,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由使用该知识产权给企业所带来的垄断利润、超额利润等超额收益决定。
⑵知识产权战略价值具有高风险与高度不确定性。知识的不可储存性和创新效益的溢出效应,使得在知识产权从研究开发到形成、运用的动态序列决策过程中存在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开发能力风险、市场风险和组织风险等,从而导致未来的不确定性大。
⑶知识产权战略价值的根本在于知识产权隐含的选择权。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在知识产权项目上拥有较多的选择权,需要根据具体的市场环境作出灵活的决策选择。
六、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与适用知识产权的价值构成因素,一般包括:①创作发明成本,是直接用于创作发明的智力消耗和物质消耗费用;②法律保护成本,为作品成果得到法律保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③发行推广成本,是为公开发行作品、推广成果,以实现其经济权利而支付的费用;④机会成本,表现为预期收益现值,即作品、成果用货币时间价值表现其带来的经济效益;由于作品、成果出售、转让,让出方将丧失预期收益的机会,因此,让出方让渡知识产权的代价就是受让方所得的未来预期收益,也就是所让售知识产权的机会成本。在没有新的理论和方法突破前提下,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1.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评估基于这样一个原理:一项财产的价值等于它在未来带给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的现值。该方法从产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来看待一项资产,因此,它只适用于直接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该类资产通过生产经营带来收益,同时通过生产经营的进行,其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会连续不断地创造出收益。因此,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最为适当的方法应为收益法目前业内研究成果显示,已批准的专利、商标与商誉、版权(计算机软件除外)的评估主要都是采用收益法。收益法中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节省许可费折现法、增量收益折现法以及超额收益折现法。
⑴ 节省许可费折现法,是指将因拥有被评估对象所能节省的许可权费折现加总,或将授权他人使用被评估对象可获得之许可权费收入折现加总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即实务中的销售收入分成法。
⑵增量收益折现法,是指通过比较企业拥有被评估对象前后其带来的增量收益现值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增量收益折现法常用来评估能带来超额收益或节约成本的知识产权。
⑶ 超额收益折现法,是指在考虑其他相关资产对收益的贡献后,折现仅为被评估对象所产生的税后收益,从而确定被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超额收益折现法包括单期超额收益折现法和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鉴于实践中被评估对象会在一定时期内带来收益,因此,一般常用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常用来评估对预期收益产生重大贡献的知识产权,相对来说,其他相关资产在整个收益模式中显得较为次要。
2.市场价值法市场价值法(又称市场比较法或销售比较法),是最直接、最简便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也是国际上特别在有形资产评估中首选的方法。它以现行价格作为价格标准,通过市场调查,选择几个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的已交易同类资产作为参照物,将被评估资产与它们进行差异比较,并且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价格调整。市场法只有存在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资产交易市场时才适用。这种方法建立的基本依据是:一个精明的投资者或买主,不会用高于市场上可以买到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格去购买一项资产。这是评估中替代原则的具体应用。应用的前提是有一个充分活跃的公平资产交易市场,参照物的各项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
现行市价法主要分为直接法和类比法。直接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的已成交资产,可以其交易价格作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类比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资产的交易实例,以其成交价格作必要的差异调整,确定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 由于知识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一般不会出现完全相同的知识成果。直接法难以运用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但并不排除可以找到各方面条件相似的可以进行比较的知识产权,例如一部作品的作者已有若干作品推向市场,待评估作品版权与已上市作品版权在交易条件方面有可比较之处,那么也可以用类比法对该作品版权价值作出评估。确定适当的参照对象就成为采用类比法评估的最关键环节。同时,也需要针对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特点,对于相类似资产的成交价格作必要的调整。调整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时间因素,即参照物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时间差异对价格的影响;地域因素,相比较的知识产权所在地区或地段不同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作用因素,即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等。因此,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采用市场法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一种较可行的方法。
3.成本法
成本法,又称重置成本法,是以重新建造或购置与被评估资产具有相同用途和功效的资产现时需要的成本作为计价标准。成本法依评估依据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复原重置成本法,又称历史成本法,以被评估的资产历史的、实际的开发条件作为依据,再以现行市价进行折算,求得评估值;另一种是更新重置成本法,以新的开发条件为依据,假设重新开发或购买同一资产,以现行市场计算,求得评估值。一般都选择更新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简而言之,重置成本就是为创造财产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总和(研发成本、开发成本和法律成本)。
第二部分 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
一、 专利权:
1.概念: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的分类
⑴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⑵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 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⑶外观设计专利: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③必须富有美感; ④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3.专利特点
⑴排他性: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⑵区域性: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⑶时间性: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终”。
4. 评估专利技术价值需要考虑的因素
⑴法律因素 :主要包括:①权属的完整性,即该专利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权属的完备程度。②法律的保护程度,包括两个方面,专利所处的状态以及权利要求的完整性。专利所处的状态指技术在专利申请中所处的状态,是处于初审阶段还是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是获得专利证书阶段,越是在后面的阶段其价值越大。专利的类型不同,保护程度也不一样,发明专利由于通过实质性审查,因此剽窃他人专利或者在获得专利证书后被宣告撤销的可能性较小。相对于其他两类专利而言,其技术含量较高,申请的周期较长,权利人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因此价值相对较高。权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所提出的需要保护的专利的范围,也体现了权利要求书的质量问题,有的权利要求完整,较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有的权利要求不完整,仅仅保护专利权人的一部分的权利。③专利在专利族中的地位 当单项专利从属某一个专利族时,其价值与专利族中其他专利的价值发生联系。当该专利是专利族中的核心专利时,需要分析其与其他专利的关联程度;当该专利是外围专利时,需要分析其是否与多个核心专利发生联系,以及其与其他外围专利关系又如何。 ④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要采取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与法定使用年限孰短的办法来确定剩余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越长其价值越大。
⑵技术因素:技术因素主要包括专利的创新程度也即是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的发展阶段;技术竞争优势,即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关键的技术诀窍,技术复杂程度高,而该技术诀窍不易被分析、试验、模拟。因为技术超额收益主要体现在其垄断的收益上,技术越具有竞争优势,其垄断程度也越高,技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会相应较高,技术产品较难替代。
⑶产业因素 :主要包括①产业化程度,即该技术可进行产业化的难易程度,实施的条件要求是否苛刻,进行产业化越容易,实施专利技术越容易进行,专利的实施的可能性就越大。②国家政策适应性,也即是该技术实施所在的产业与国家产业政策一致性。只有专利与国家产业政策一致起来,才会得到国家及地方的支持,该项专利才会迅速形成产业,越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技术实施的价值越能够较快的发挥出来。③产业应用范围,主要是指专利技术的现在和未来可能应用领域的大小,应用的范围越广,其价值发挥的程度越大。④技术产品被市场所接受的程度,市场越需要的产品,其中的技术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⑷特殊因素 :部分行业的特殊因素如医药行业的药证,临床试验,网络安全技术的有关批准证书,对专利权价值的影响也较为重大,因为这些特殊因素是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的必备要件。
5.专利评估的步骤⑴签约:评估前客户需要与本公司签定协议,就评估范围、目的、基准日、收费、交付评估报告的时间等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正式签署协议,共同监督执行。
⑵组建项目组:视评估项目大小、难易程度、组成由行业专家、评估专家,经济、法律、技术、社会、会计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评估组,实施项目评估,项目组实行专家负责制。
⑶实地考察:项目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了解企业的发展变化,经济效益,市场前景,技术生命周期,设备工艺,经济状况,查验各种法律文书会计报表,听取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汇报介绍。
⑷市场调查:采用现代手段在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收入的消费群体中进行调查。有的评估工作还要进行国际市场调查,取得评估的第一手资料。
⑸设计数学模型: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理论和方法,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设计数学模型,科学确定各种参数的取值,并进行计算机多次测算。
⑹专家委员会讨论: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估结果
⑺通报客户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通报客户,客户付清评估费用。
6. 专利权评估需要准备的材料
⑴企业基础资料:①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②企业简介;③公司章程;④企业营销网络分布情况;⑤企业产品质量标准;⑥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的相关报道及评价等信息;⑦其它。
⑵专利技术资料:①委托方专利产品研发情况简介、专利研制人简介; ②专利证书及相关受理、转让、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③专利说明书;④专利技术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⑤专利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⑥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行业知名专家对技术的评审等;⑦年交纳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凭证;⑧行业专家对于专利技术新颖的鉴定意见⑨专利登记薄副本
⑶财务资料:①委托方近五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与专利产品相关财务收益统计;②专利产品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表一);③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④委托方对该专利产品未来3-5年的收益预测及编制说明(C表)。
⑷其它资料:①专利产品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②专利维持年费按期缴纳承诺书。③委托方承诺书。
二、 专有技术的评估1.专有技术的概念:专有技术,又称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是指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的知识和技巧.
2.特点:⑴实用性⑵新颖性.⑶价值性⑷保密性.
3.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⑴专有技术具有保密性,而专利技术则是在《专利法》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⑵专有技术的内容范围很广,比专利技术广.
⑶专利技术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期限,专有技术没有法律保护期限.
⑷对专利技术的保护通常按《专利法》条文进行,对专有技术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影响专有技术评估值的因素
⑴专有技术的使用期限.
⑵专有技术的预期获利能力.
⑶分析专有技术的市场情况.
⑷专有技术的开发成本.
5.专有技术权评估需要的资料清单⑴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的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证件或个人身份证);
⑵专有技术的总结报告,包括开发历史、参加人员及开发费用情况; ⑶专有技术的转让和评估情况,包括:转让地区、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评估时间、评估价值;
⑷专有技术的技术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报告;
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⑹专有技术产品简介;
⑺该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状况(包括本技术产品名称、生产销售数量、价格);
⑻重要的销售合同及销售网络情况 ;
⑼专有技术保密、保护情况(保密措施、合同等);
⑽近三年财务报表;
⑾有关政府批文;
⑿资产占有方管理方面的资料 ①企业合同、章程、简介、企业基本情况表;②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方法;③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劳动管理、工资奖励、劳保福利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④董事会关于与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有关的重要问题的历次决议及决定。;
⒀评估必须的其它资料
三、 商标权
1.商标概念: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在商品上服务中使用的一种特殊标记。这种标记一般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是知识产权,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
2.商标分类
⑴按商标是否具有法律的专用权分类。按商标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专用权,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我们所说的商标权的评估,指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评估。
⑵按商标的构成。按商标的构成,可以划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符号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色彩商标、三维标志商标等。
⑶按商标的不同作用分类。按商标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等。
3.商标权特点:商标权是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它受到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是以申请注册的时间先后为审批依据,而不以使用时间先后为审批依据。商标权一般包括有排他专用权(或独占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继承权等。
4.商标评估概念:商标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
5.商标评估的特点⑴现实性。是指以评估基准期为时间坐标,按这一时点的市场、环境、商标信誉及其预期对资产进行评价;
⑵市场性。是指商标评估是以模拟市场为依据,以商标市场和本金市场为参照系,对商标价格属性做重新描述;商标的评估结果的有效性按市场标准检验;
⑶预测性。是指商标在未来时空的潜能来说明现实、例如用预期收益来反映商标的现实价格;
⑷公证性和咨询性。公证性是指商标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商标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相互矛盾的商标业务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需要;咨询性是指商标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评估意见,这个意见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6.影响商标权价值的主要因素⑴商标产品历史收益状况;
⑵商标产品未来收益能力;
⑶商标状况:商标状况必须详细了解它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具体讲,有以下七个影响因素:①影响力:影响行业市场的能力。如某一商标为其所处市场的龙头产品的商标,其价值就比其他普通价值要高。②生存力。即商标的稳定性。那些历史悠久、消费者信任度高的商标的价值要高。 ③市场力。指商标的市场经济状况。④辐射力。指商标超过地理文化边界的能力。符合国际惯例和口味的商标比某一区域和地区性商标的价值要大。⑤趋势力。指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商标的长期发展趋势能够很好地反映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和同步性。⑥支持力。指能够获得投资及重点支持的商标其价值要大一些。⑦保护力。指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为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深度及广度在评估商标时很重要。
7.商标评估程序 ⑴明确评估对象和范围;
⑵签订评估合同;
⑶指导企业清查、填报资产,搜集准备资料;
⑷现场检查核实、验证资料;
⑸编制评估报告书;
⑹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报告书;
⑺ 评估机构将审定后正式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书、专家鉴定证书、证牌送交被评企业。
9.商标评估需要客户提供的资料清单⑴企业概况①企业发展历史沿革、经营现状及预期状况。经营业绩(特别是近五年),知名度与美誉度;②企业生产经营概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质量、产量、工艺流程、产品和企业所获荣誉、经济效益;③ 企业体制、构成、管理水平、文化素质;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⑵商标概况:①商标注册的时间、注册地点、注册号、保护内容、使用范围及商标的种类,有无其他商标(包括名称)②商标的法律诉讼情况,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有无参加有关的国际性公约、协定(附件说明)等。③商标的文化、内涵(汉字、拼音、图形)及有无国际注册;④商标注册有关的法律性证件,包括注册证书、营业执照、进出口许可证、专营权、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商标、专利权证书
⑶企业财务以及生产经营资料①前五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②企业产品质量、产量、工艺流程、出口历史及展望;③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计划、固定资产预计残值;④企业的经营战略(长期规划)。特别是今后五年至十年的长期规划; ⑤今后五年至十年财务数据预测,包括销售、生产预测;生产成本(制造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预测;折旧及税金;损益预测。⑥ 国内、国外同行投资收益、平均成本利润率、资金利润率;⑦销售(营业)税金、销售(经营)成本、销售(经营)费用和利息支付(财务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列,现状及变化趋势;折旧占销售(经营)成本的不列;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及变化趋势;⑨企业使用的税种、税率;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上缴利润情况;⑩今后五年各年新增投资,各年固定资产净追加计划; 企业发展受相关行业的影响; 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租约等;企业所持有无形资产的内容、概况。
四、 著作权(版权)价值评估
1.版权的基本概念:版权是指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2.版权的特征⑴自动保护的原则: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不是版权产生的前提,但是有一个法律的初步证据。
⑵版权经济权利的多样性,见以下版权经济权利
⑶法律特征:版权是自动获取的权利,但是同时受保护期等限制。
3.版权价值评估对象:构成分析版权价值评估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所规定保护的各种经济权利。
4.版权中的经济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14)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15)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16)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17)应当由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版权的保护期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⑵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单位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
⑶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属于自然人所有的,同上,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保护期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⑷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
6.版权的价值影响因素
⑴著作权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
⑵著作权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种类、形式以及权利限制,包含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的质押、发了诉讼等权利限制;
⑶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和相关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和商标权;
⑷著作权作品的类别;
⑸著作权作品的创作形式;
⑹著作权作品题材、题材类型等情况;
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⑻著作权作品唱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
⑼著作权作品创作的成本因素;
⑽所实施的著作权保护措施、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可能需要的包含成本费用等;
⑾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⑿著作权作品发表后的社会影响、发表状况。
7.影响著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⑴作品类型 :在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中,影响其价值的法律要素是不同的。如原创作品与二次作品著作权就是不同的。所谓二次作品是指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等方式产生的新作品,也称为演绎作品。二次作品的著作权人,尽管有权禁止他人复制、发行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作品,但却无权单独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因为,这种二次作品已经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其著作权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约束。因此,二次作品虽然有自己的价值,但其转让和许可使用受到的限制很多,自然其价值也会受到影响。
⑵著作权权利束:著作权权利束是指著作权人对某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的总和。因为著作权权利束中的各项权利是可以分别转让或给予使用许可的。比如原作者可以仅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内容中的第(五)至第(十七)项权利中的一部分权利转让或许可给第三人,而自己保留了其中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仅保留了部分权利的著作权的价值与包含所有权利的著作权价值,自然应该是不相同的。
⑶可能受法律影响的著作权收益方式 :著作权的收益方式主要有两种:销售型(直接收益型)和使用型(间接收益型)。前者是通过销售其作品直接获得收益,比如书籍就是通过销售而获得收益的典型例子。后者的著作权收益是通过使用其作品的方式获得的,比如一幅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纸,它的收益的实现方式主要不在于转让,而是直接体现在根据该图纸制造出的产品的价值收益中。销售型著作权的评估价值一般采用市场上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版税或提成费用得出,而使用型著作权评估价值的确定,则复杂得多。
⑷著作权的登记状况:在实行著作权选择登记制的国家,有关作品是否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版权登记,将能对其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地位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在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创作完成后,可以到指定部门进行版权登记。当该计算机软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或权利归属纠纷时,已经登记版权的权利人,可以将登记记录作为无形资产评估自己是真正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明。这样就可以提高著作权人在维权或相关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⑸著作权的法律寿命:著作权是有保护期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时间一般都比较长,但不能因保护期较长而忽视其对著作权价值的影响。著作权保护期一过,著作权人就不能再行使著作财产权。
⑹著作权的经济寿命:经济寿命不单具有经济属性,而且包含了法律属性。影响著作权经济寿命的因素有著作权的法律寿命,还包括作品的类型、作品的内容、作者的知名程度和作品的衍生品等等。
⑺著作权的权利状态 :有关的作品是否抄袭了他人作品?是否有未经他人许可的翻译、改编、汇编的成分?著作权的权利状态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是非常关键的。但是,尽管侵权后形成的作品不享有作品全部的著作权,在这样的作品中不可能存在着原创部分。在这些原创部分著作权价值的评估中,不仅需要将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未经他人许可的翻译、改编、汇编的内容剔除掉,还要充分考虑到作品因侵权引起的诉讼成本及其他的风险。
⑻作品的被更新和被替代 :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后,原作品著作权的价值自然会降低。这一点在计算机软件上表现的尤为明显。如windowsxp和windowsvista相继上市后,windows98的价值就会因为新版本的问世而降低。
5.需要收集的资料⑴著作权(版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如下部分 :①任务依据与背景(方案论证); ②本项著作权的介绍; ③经济评价与财务评价;④如准备投资提出投资年度计划; ⑤如著作权(版权)已转换为产品应提供三年(或三年内)的财务报表;⑥著作权(版权)的收益期和预期收益额有关情况。包括:著作权(版权)技术持有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更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著作权(版权)的获利能力和收益水平等。
⑵本著作权(版权)的成果鉴定资料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证明或奖励及有关单位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⑶产权者证明:①如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如自然人提供资产权益者身份证复印件。
⑷著作权(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内容、领域,真实性、有效性、先进性、垄断性、成熟程,所经过的鉴定、验证等;
⑸著作权(版权)的使用情况。包括著作权(版权)需具备的一些相关的基础条件;启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情况。
⑹其他
五、 计算机软件
1.计算机软件概念:计算机软件(ComputerSoftware)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程序必须装入机器内部才能工作,文档一般是提供给使用人参照的,不一定装入机器。
2.计算机软件的特点⑴软件是由一个人或许多人共同完成的高强度智力劳动的结晶,是建立在知识、经验和智慧基础上的具有独创性的产物.
⑵软件产品是无形的.
⑶软件产品的复制(批量生产)极其简单.
⑷软件产品维护同硬件产品维护的含义有明显差别.软件几乎不存在有形损耗,但存在无形损耗.
⑸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品质可变弹性较大,产品创新的平均周期很短,从而使其价格的创新竞争成为主流竞争方式.
2.计算机软件的分类⑴按软件功能划分①系统软件;能与计算机硬件紧密配合在一起,使计算机系统各个部件、相关的软件和数据协调、高效地工作的软件。例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设备驱动程序以及通信处理程序等。系统软件的工作通常伴随着频繁地与硬件交往、大量地为用户服务、资源的共享与复杂的进程管理,以及复杂数据结构的处理。②支撑软件;是协助用户开发软件的工具性软件,其中包括帮助程序人员开发软件产品的工具,也包括帮助管理人员控制开发进程的工具。③应用软件;是在特定领域内开发,为特定目的服务的一类软件。如商业数据处理软件、工程与计算机科学计算软件、系统仿真、智能产品嵌入软件、办公室自动化、游戏,以及人工智能软件(如专家系统、模式识别)等。
⑵按软件规模划分①微型软件:一个人,甚至是半时,在几天之内完成的软件。写出的程序不到5百行语句,仅供个人专用。通常这种小题目无需做严格的分析,也不必要有一套完整的设计、测试资料。②小型软件:一个人半年之内完成的2千行以内的程序。例如,数值计算问题或是数据处理问题就是这种规模的课题。这种程序通常没有与其它程序的接口。但需要按一定的标准化技术、正规的资料书写以及定期的系统审查。③大型软件:5至10个人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完成的5万到10万行的程序。例如编译程序、小型分时系统、应用软件包、实时控制系统等很可能是这种软件。④甚大型软件:100至1000人参加用4到5年时间完成的具有100万行程序的软件项目。这种甚大型项目可能会划分成若干个子项目,每一个子项目都是一个大型软件。子项目之间具有复杂的接口。例如,实时处理系统、远程通信系统、多任务系统、大型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军事指挥系统通常现有这样的规模。⑤极大型软件:2000人到5000人参加,10年内完成的1000万行以内的程序。
⑶按软件工作方式划分:①实时处理软件:指在事件或数据产生时,立即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信号,控制需要监测和控制的过程的软件。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分析,输出三部分,其处理时间是被严格限定的,如果在任何时间超出了这一限制,都将造成事故。②分时软件:允许多个联机用户同时使用计算机。系统把处理机时间轮流分配给各联机用户,使各用户都感到只是自己在使用计算机的软件。③交互式软件:能实现人机通信的软件。这类软件接收用户给出的信息,但在时间上没有严格的限定。这种工作方式给与用户很大的灵活性。④批处理软件:把一组输入作业或一批数据以成批处理的方式一次运行,按顺序逐个处理完的软件。
3.计算机软件价值评估的特殊性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软件技术鉴定书是其价值评估的重要依据.
⑵权属关系必须要明晰.如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鉴定书、专利证书、海关备案公告、商标权证书等.
⑶计算机软件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评估中应予关注的核心内容.
⑷由于计算机软件除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还受到《专利法》等法规的保护,所以计算机软件价值评估有别于商誉与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
⑸计算机软件评估一般是针对具体的软件应用者、软件的使用范围、使用规模以及用途等加以评定估算.
4.计算机软件价值评估所需资料清单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技术性能及功能评测报告(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或有关软件技术鉴定书、海关备案公告;
⑶已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已授权的专利证书;
⑷软件开发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包括:①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投资回收方式及回收期;②软件产品规模及预期经济效益;③人员结构:类别、数量、水平;④资源情况:技术资源及客户资源;⑤产品技术经济寿命周期和市场占有率、风险等情况;⑥社会对该计算机软件的认同及评价;
⑸同类软件开发商现有开发能力及市场规模、性能与售价比较,主要竟争对手名单; 6.软件开发成本费用统计; 7.生产商未来五年收益预测及预测说明;
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软件产品获奖证书;
⑺委托方承诺书。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和路径分析
一、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分析1.估值风险⑴专利的价值评估本身存在风险:专利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专利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因为专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专利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导致很多商业银行无法放心的推出专利贷款产品。
⑵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知识产权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要求。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物。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这种占有是一种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还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这些因素都是银行难以直接把握和进行实质性控制的。
⑶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即第二还款能力较差: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没有形成,知识产权的交易仍然较少;其次,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决定了它的应用需要与一定的产品,技术人员及其他因素相配合,使知识产权的应用并不像机器、厂房等有形资产那样具有普遍应用性。因此,一旦知识产权处于拍卖中,很难达成交易。而且,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也相当高。
2.法律风险目前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还比较困难。我国金融诉讼实践长期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更何况“看不到摸不着”的知识产权。另外,由于知识产权融资抵押品的权益关系更加复杂,更难确定。加之市场狭小,由执行时间拖延而降低质押价值的可能性更大。因此,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也在情理之中。
3.借贷双方价值关注点不同,在市场价值与清算价值之间存在分歧
国外理论界一般认为,估价是对资产市场价值的评估,并且,国际评估准则也将市场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评估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也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这也是借款人希望的。
但是,从银行的角度,银行发放贷款时,首先要考察借款人的还款信用和还款能力,而质押物的目的是对借款人信用增级。为做好充分的风险控制工作,需要考虑,假定借款人违约后,处置质押物的收益能否覆盖贷款,从而确定违约损失。在这种要求下,评估质押资产的清算价值或转让价值更为恰当。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说明评估目的和期望用途,确定抵押资产价值不偏袒任何一方。对于抵押人来说,正确的抵押资产价值评估能够公正合理地确定其能够获得的贷款的额度,保护其应有的权利,更好地从抵押贷款中获得帮助。而对抵押权人而言,正确的抵押资产价值评估能够为金融机构正确地确定抵押物担保债权的范围,降低抵押物处置风险,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贷款的安全。
二、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路径和方向简介
1.从政府角度⑴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的必要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上,政府部门应该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意义重大,政府参与并出台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可以起到一种无形的政策导向作用;其次,政府出台的贴息政策可以实实在在的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并能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之中。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接近于民间融资成本。高风险、高成本构成银行、企业双方参与融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形成了政府热情高涨而质押融资当事人积极性不高的反差现象。为发挥政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点,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分散金融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融资风险为目标,政府部门制定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贴息政策、专项资金政策和金融风险分散补偿政策就显得十分必要。目前国内的政策支持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其他融资费用的补贴政策:另一类是对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贷款风险分摊政策和促进融资积极性的奖励政策。适用政策的主体主要是融资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参与融资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评估机构、保险公司、再担保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等。
⑵目前国内已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北京模式是“银行+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政府贴息”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浦东模式是“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武汉模式则是在借鉴北京和上海浦东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推出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混合模式。这几种模式主要涉及到银行、企业、政府、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
2.从银行的角度⑴银行应当重新审视传统的贷款理念,适应知识经济带来的变革,改变传统的放贷模式。一直以来,银行用传统的还款标准考察知识产权项目,使得很少有项目能够达到此标准,从而失去了一大批具有还贷能力甚至是未来具备高增长率的潜在优质客户。因此,银行应当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对知识产权贷款项目不再硬性要求第二还贷能力,建立新的审核标准。
⑵针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银行应当选择负责任、经验丰富和专业能力强的社会中介机构。将知识产权的专业判断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特点,解决知识产权放贷中的专业问题。利用中介机构不仅解决了银行在知识产权贷款中的难题,而且可以提高银行的业务效率,减少成本支出,筛选优质的产权客户。
⑶知识产权型企业已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名牌企业、软件业的发展,一大批高收益、低风险、稳定发展的知识产权型企业正需要银行的资金支持。可以预计,银行寻找优秀的知识产权项目,即具有良好第一还款能力的企业,创立一套新型的知识产权贷款模式,将会得到一大批知识产权型的优质客户,赢得竞争优势。
⑷从银行内部环境来讲,需要加强该项业务的培训,包括产品的基本知识、操作流程、管理办法与相关的政策文件,切实让客户经理了解产品,知道如何操作。
3.从评估机构的角度有实力的评估机构要努力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项目,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化解风险。由于银行在贷款中格外关注风险控制的问题,所以评估机构在实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⑴ 控制主要风险点: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应当研究三项特征,在具体操作中,除对传统业务知识产权价值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外,还应考虑额外的价值影响因素。应当把这三方面作为风险点,特别予以关注,从而控制评估的风险。
⑵ 特别关注四类因素对银行质押贷款下的知识产权价值所产生影响:
①法律因素:除了常规的知识产权评估中应注重的保护范围、法律状态及知识产权类型等因素的分析外,在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评估师还应关注以下因素的影响。
a.质押物在质押日的权属及有效性。以专利为例,专利证书仅记载授予专利权时的状态,对于随后发生的权属变化、许可他人使用及有效性变化,均没有反映。如果权利人已将委估对象以独占方式许可他人并收取了全额转让费用。虽然该专利权人仍享有委估专利,但就质押贷款而言,已经无法继续进行。
b.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经实质性审查,其权利是不稳定的。评估师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新颖性检索报告,以确保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商标权利的稳定性相对要高一些,但也要关注商标权的变化。
c.一个产品的若干核心技术由不同权利人控制的情况,评估师应给予关注。由于拟质押物无法单独形成产品且借款人无权处置同一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经济实体拥有的专利,而严重影响到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从而影响其价值。因此,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该因素对质押物价值的影响。
d.对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师还应注意拟质押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纠纷及专利无效等事项、是否必须与专有技术相结合使用,以及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或商标续展费的交付是否有构成权利法律风险等因素。
②专利技术因素、商标维护因素
与一般评估业务不同,在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银行一般仅针对成熟的专利技术及商标等开展信贷业务。对于研发阶段的专利技术,由于风险较高,一般不会给予信贷。但有些研发阶段的专利技术由于具有较高的价值,对未来的变现能力可以预计,在充分研究其风险后,也可以进行质押贷款。要研究技术因素(对于商标而言为商标维护因素),对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
a.产品获利能力与质押物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过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获利实现的。专业的评估机构就要设法通过建立科学的数学模型来揭示和分析测算质押物与企业产品获利间的定性定量关系。
b.替代技术对委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知识产权评估中对替代技术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拟质押的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出现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从而对其质押期间可能出现的价值变化进行判断。
③经济因素:对于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应适用谨慎原则,仅根据拟质押物的现实应用进行测算,对于未来潜在的可能应用,应不计入其价值。④时间因素:知识产权的经济有效期限往往要比它们的法定保护期限短得多,因为它们要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废弃不用、人们爱好的转变以及经济形势变化等,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知识和技术更新周期加快,使得其有效期限越来越短,评估时都应给予应有的重视。
结束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的新型信贷方式,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加速知识产权资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也越来越多地获得了金融界、企业界和社会各方的认可。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质押融资操作,面临许多难题,从突破知识产权的形态完整性、边界模糊性和价值不易确定到知识产权价值不易评估、不易衡量等难点,再到目前评估标准和规范的缺乏以及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有用信息难以收集等等,使得探索和解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的瓶颈问题,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分析和展开,本文所述内容仅仅是泛泛之谈,希望能对有兴趣的同行们深入研究和开展实践活动有所提醒和帮助。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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