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该案由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学兵担任审判长,当庭判决被告青岛某公司返还原告商标转让款20万元并承担相应侵权赔偿款507700元。
该案系2021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系列直播案件之一,庭审全程无纸化并在抖音等平台上直播。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28日、2017年6月28日,被告青岛某公司利用他人到期未续展的“加加及图”图片要素,分别申请注册“JIA JIA加加”、“加加JIA JI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
2018年4月21日,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经人推荐后,青岛某公司与嵊州某电器公司签订《商标注册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两商标转让给嵊州某电器公司,转让费用20万元,青岛某公司保证转让的注册商标具有合法性及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有第三方提出异议,导致嵊州某电器公司不可使用此商标,青岛某公司全额退还已收款项。
嵊州某电器公司支付上述转让款后,青岛某公司将两商标转让至嵊州某电器公司名下。嵊州某电器公司又将该两商标转让给浙江某电器公司。浙江某电器公司为使用上述两商标投入大量的宣传和包装费用。
出乎意料的是,在该商标被使用不到半年时间,嵊州某公司就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该两商标被无效宣告。之后,嵊州某电器公司相继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均被驳回。
在宣告无效期间,某食品集团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浙江某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两商标及相关域名,并赔偿相应损失及登报消除影响。长沙中院审理后判决浙江某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受让商标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诉讼费1015400元,浙江某电器公司履行了全部赔偿款项。
2020年12月17日,浙江某电器公司与嵊州某电器公司向绍兴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青岛某公司退还转让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青岛某公司辩称,其在转让时商标有效,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涉案商标才被宣告无效,并赔偿案外人侵权损失,转让方对转让款不予返还,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金。
★绍兴中院经审理认为
嵊州某电器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公司签订的《商标注册转让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对转让的商标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及商标无法使用的款项返还义务,因此,原告要求其返还商标转让款20万元及转让手续费2214元等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嵊州某电器公司基于信赖被告青岛某公司商标有效才购买了两个商标,最终导致的赔偿与商标转让具有因果关系,故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本案原、被告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本案商标无效和使用案涉商标构成侵权之诉的形成过程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青岛某公司承担507700元的侵权赔偿金。
院长说法:
商标是企业商誉的集中体现,随着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商标申请量也逐年递增。企业或个人申请商标注册,势必要考虑其欲申请注册的商业标识是否与商标数据库中海量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因申请难度大,企业或个人想快速获得商标,商标转让是一条捷径。然而,已注册商标同样可能存在被无效宣告或撤销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在此情形下,不仅受让人受让商标的目的没有达到,反而可能损失转让费,甚至被在先权利人起诉,承担赔偿责任。盲目受让商标后的经营活动中,投入越高,品牌商誉积累越多,损失可能越大。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首先,应当对受让商标选取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对受让商标的状态进行风险排查,也可以通过专业的智能检索平台进行在线排查,如果待受让商标存在被提出无效宣告或撤销、抵押或者许可等,则应考虑是否继续受让该商标。对于转让方而言,其在注册以及转让过程中,均应对商标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评估,以有效防止商标转让后的法律风险。
其次,对商标转让人的主体资质进行审查,审查转让人是否系受让商标的权利主体,以及该主体是否具有转让商标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审查该商标权主体的涉诉情况以及是否有恶意注册商标等情况。
最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合同中对受让商标的权利瑕疵风险进行明确约定,如出现商标被撤销、无效或被案外人起诉承担侵权责任等情形,明确转让款、侵权损失赔偿的负担等条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市中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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