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黄劼)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被侵权现象严重,消费者往往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以证明经营者存在泄漏的事实而在官司中败诉。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民事纠纷举证难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 《报告》),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突破举证责任一般分配规则,以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等形式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条款,即经营者负有其不存在泄露个人信息事实的举证责任。据悉,该《报告》是全国首个以消费者的角度讨论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的报告。佛山市消委会表示,该《报告》将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建议参考。
多数案例判经营者不担责
中国银联今年5月发布的大数据统计分析结果显示,目前我国的电信诈骗依然形势严峻,已成为电信诈骗、网络消费诈骗等诈骗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超过90%是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导致。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4年度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报告显示,66%的受访者在过去一年有个人信息曾被泄露或窃取的经历,约80%的受访者曾受广告电话或短信的骚扰,33.14%受访者甚至遭受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
虽然信息泄露的受害者数量众多,但却少有人寻求司法救济,而进行相关诉讼的消费者更是少之又少。《报告》指出,消费者不愿意采取司法渠道维护自身隐私权的背后,是法院多数判决经营者无责任的现实。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司法判例数据库可以发现,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大多判决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检索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显示,消费者个人信息民事纠纷裁判文书仅有11份,其中,法院作出支持消费者提起的侵权或违约之诉求的裁判结果的案例仅两起,所占比例仅为18%。相反,驳回起诉或驳回上诉的案例有9起,比例高达82%。这充分表明,多数法院并不认为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从而判令经营者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消费者举证不能处于弱势
《报告》指出,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民事纠纷审判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消费者须对经营者泄露其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实践中,个人信息的掌握和泄露渠道具有明显的非唯一性,除经营者以外,其他主体可能曾在不同的环节接触或掌握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使得消费者在客观上存在极大的举证难度,无法匹配或达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举证要求或证明程度,最终导致消费者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以证明经营者存在泄漏的事实而最终败诉。《报告》起草负责人之一、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辉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相关理论,侵权行为是其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的前提要件,既然经营者无法被证明是唯一的信息泄露主体,实际上隔断了消费者财产损失与经营者泄露信息之间的因果关系,致使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诉求被法院驳回,从而导致消费者最终败诉。
叶辉华指出,经营者承担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必须先证明其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该举证责任属消费者独有,但客观上消费者又因远离该证据而难以举证。相反,经营者相对靠近却无须举证,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的适用是消费者最终胜诉或败诉的关键所在。因此,把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严格刻板地适用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纠纷,忽略了经营者是个人信息泄露主体这一重要事实。
相关诉讼应举证责任倒置
目前在个人信息侵权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消费者因远离证据,无法举证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经营者泄露个人信息。对此,《报告》认为,为突破司法适用的困境,提高消费者胜诉的概率并落实《消法》及其他法律对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规定,可以司法解释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个人信息侵权民事纠纷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适当调整,对某些本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转而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从立法层面对此类案件直接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部分消费者主张的事实,明文规定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具备法理基础的,在立法实践方面也是可行的。
《报告》还指出了个人信息侵权民事纠纷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基础和立法要件,一是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二是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都是保护社会公众的多数利益。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现象已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且愈发严重,社会公众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不断高涨,因此,通过立法规定个人信息民事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既是回应社会公众的强烈呼吁,也体现维护公众利益的公平正义。
佛山市消委会秘书长但唐勇告诉记者,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现象呈严重化和普遍化趋势。个人信息泄露具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结果不可逆,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出去便无法收回;二是后果不确定,其危害程度可随时于轻重间转化。因此,重视并解决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佛山市消委会指出,目前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民事司法救济现状不佳,主要表现为案件数量少、消费者胜诉率低,消费者民事救济意愿低。《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基本无法落实和实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形同虚设,调适消费者个人信息民事纠纷审判的举证责任规则适用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建议对于消费者主张的部分相关事实,通过会议纪要、司法解释和法律等形式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条款,或法官在审判中直接适用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条款。
据悉,目前,佛山市消委会已将《报告》以建议函形式分别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消费者协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建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