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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信息来源: 人民论坛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10-08 10:24:15  

【摘要】公民个人信息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大数据时代,做好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就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切实提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成本,构筑多元化监管机制。唯此,方能增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防护水平。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公民个人信息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从法律层面对公民个人的信息权予以明确保护。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实践表明,从法律上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驾护航是最有效的方式。

公民个人信息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未予以明确。《民法总则》采取列举形式罗列了其他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禁止行为,即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从《民法总则》第五章的体例安排上可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并不是大数据时代的产物,公民个人的某些信息与生俱来。与过去不同的是,大数据时代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内涵和外延上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商业利用价值,以及其遭受侵害的风险可谓前所未有。一般认为,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家庭、教育程度、职业以及健康状况等。从外延上说,大数据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加工处理,又能形成新的更具商业价值的信息资源。因此,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外延十分广泛。

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属性。公民个人信息权属于民事权利,但是我国《民法总则》并未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进行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主体应是自然人,将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排除在信息权主体之外。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应包括公民个人知悉、决定、更正、处分其信息以及获得救济等权利。公民个人信息权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公民个人信息既是一种资源,也具有商业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属性包括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不受侵害等内容。

大数据时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具有紧迫性

大数据时代,数据运营单位以数据化形式储存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规模空前。由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重视不够,形成了以公民个人信息交易为内容的灰色产业,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又由于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够完备,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案件时有发生。

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得以彰显。公民个人信息面临泄露、恶意使用和转卖等风险。大数据平台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整合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技术挑战,诸如计算机黑客通过攻击数据运营单位系统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进行恶意使用和转卖,严重的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司法救济困难的挑战,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的主体难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较为容易,加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成本较低,使得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日益增多。

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原因颇为复杂,既有公民个人对自身信息保护意识不强的原因,也有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不健全的原因。司法实践表明,某些涉案金额巨大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案件,侵权人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处罚力度较低,远远低于其获取的经济利益。违法成本与其获取的经济利益不对称,是导致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不完整,导致司法裁判困难。公民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公民个人还面临民事赔偿救济渠道不畅的障碍,诸如公民个人信息侵权案件责任承担者未予以明确、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公民个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高、维护权益的周期长、收集证据困难等,这些障碍导致公民个人在其信息遭受侵害案件中的维权难度较大。

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障

从法律上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健全公民个人信息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弥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链条不完整的现状。在司法层面应畅通公民个人维护其权益的救济渠道,提升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成本,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构筑多元化监管机制,增强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水平,通过立法、司法和多元监管方面的协同发力,形成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将公民个人信息权纳入民事权利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均有少量规定,但未形成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法律体系。现阶段,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案件日益增多,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频发,对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究其原因,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领域法律体系不健全不无关联。因此,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针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单行法缺失的现状,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其作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领域的基本法,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严格司法,提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成本。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案件层出不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分子愿意铤而走险,其原因是侵害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成本低。在民事损害赔偿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成本,方能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还应当与畅通权利人的救济渠道相结合,通过严厉打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畅通权利人的救济渠道两方面的努力,方能有效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升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成本,从民事责任上来说要让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高于其因违法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我国刑事领域法律规定了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对于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严重受损的刑事案件,应严厉打击以形成威慑。

构筑多元化监管机制,增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构筑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建立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在内的多元化监管机制必不可少。现阶段,我国并未设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政监管乏力,设立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执法检查工作迫在眉睫。公民个人信息行业自律监管是多元监管的重要补充,行业协会将数据运营单位纳入其会员,制定切实有效的行业监管规则,有利于实现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行业协会监管的方式灵活多样,诸如搭建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增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防护水平。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国家安全大局。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维护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因此,从法律上构筑公民个人信息权利防火墙势在必行。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岳文婷:《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完善》,《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②肖成俊、许玉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及其多中心治理》,《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年第3期。

责编/张蕾    美编/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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