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称保护肖像权法律过于简单不能适应新变化
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记者李丽 汪涌 李京华 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不服《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精品》)报社等三家单位"侵犯"其肖像权案 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这一上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刘翔肖像权案已经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精品报社获得刘翔在奥运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使用其肖像属合理使用,以及并非用于广告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上诉一方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庭审结束前,刘翔委托的代理人和精品报社表示同意调解,但中友百货一方拒绝。
这一案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精品》在总1003期封面使用刘翔肖像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以及同封面的中友百货广告是否有关联性。上诉方同时出示了12份新证据,分别是《精品》其他期的封面(认为同总1003期有区别)、委托一家网站在网上进行的民意调查等。
上诉方由2名律师代表刘翔出庭,而被诉方则由4名律师分别代表精品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友百货出庭。刘翔本人正在备战将于6日开幕的田径世锦赛,没有到场。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凯湘听完二审的公开审理过程后说,刘翔肖像权一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我国目前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运用中需要不断完善。
他举例说,关于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仅有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公民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总则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等。
刘凯湘认为,这几条规定法律条文过于简单,不能适应我国日新月异的变化。例如像本案中新闻媒体对公民肖像权使用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怎样处理等等,需要通过法律实践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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