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建初
票据法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性的法律。如何立足国情,借鉴各国数百年来的票据立法经验,对各种票据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则予以选择和确立,是我国票据立法研究中的重大问题。而票据立法首先面临并应确定的,是票据法的立法体例。
一、票据立法体例的比较
所谓票据立法体例,主要是指三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二是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三是票据法的篇章结构、章节设置以及相关的立法技术问题。世界上各种票据法立法体例的差异,主要就体现在以上三个方面。
(一)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各国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方面有许多差异。主要体例有:法国的票据法包括于商法典中(但支票法为单行法规),为采票商合一主义体例;瑞士的票据和支票规则均包括于民法典中,为采票民合一主义体例;德国、日本的票据法和支票法均为单行法律,为采票商分离主义体例;我国台湾票据法为单行法律,为采票民分离主义的体例;英美法系无所谓票民或票商法律的关系,但英国汇票法是单行法律,美国则将票据规定于统一商法典中,所以,英美票据法的立法体例也有所不同。
(二)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主要区分为二大类型:票支分离主义和票支包括主义。1.票支分离主义。日内瓦统一法系的票据概念,一般仅指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因此,其票据立法采票支分离主义,票据法和支票法各为独立的单行法律,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体例与日内瓦统一法相一致。法国和瑞士虽然采票支分离主义,但法国将票据列为商法中的独立章节,支票法为单行法律;瑞士将票据和支票分别列为民法中的独立章节。2.票支包括主义。英美两国和我国台湾的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和支票均纳于一部法律中,为采票支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与日内瓦统一法系形成鲜明对照。但英美二国将票据称之为流通证券或商业证券,而不称之为票据,并将支票视为汇票的一种;我国台湾的票据法则采用了票据总概念,将支票视为独立于汇票的票据种类。因此,虽然均为票支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但在票据及支票的概念上,我国台湾的票据法与英美票据法存在着明显差异。
(三)篇章结构和章节设置的差异。由于票据规则的内容集合方式和内在逻辑的不同,加之票支分离还是票支包括的差异,各国票据法在篇章结构和章节设置及其相关的立法技术上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主要有四种类型:1.日内瓦统一法类型。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是在票据种类区分的基础上设篇章,票据各项规则的内容集合方法主要是以票据流通过程的顺序为内在逻辑结构。汇票篇的主要章节设置为:发票,背书转让,承兑,付款,追索权等;本票篇的内容设置很少.以规则准用技术避免汇票和本票相同规则的重复规定;支票法的章节设置与汇票本票法中的汇票篇的章节设置大致相同。2.英国汇票法类型。英国汇票法的篇章结构。在票据类区分的基础上设汇票、义票、众票等章,与日内瓦统一法相类似,也同样运用了规则准用术,以避免三种票据相同规则的重复规定。但是,在内容集合方式及内在逻辑上,英国汇票法与日内瓦统一法明显不同。英国汇票法是以票据流通顺序结合票据关系人权利责任的双重逻辑来设置章节的。其汇票章的主要章节及顺序为:发票、当事人的能力和权限、转让流通、传票人责任、汇票的消灭等。3.美国统一商法典类型。美国统一商法典与日内瓦统一法和英国汇票法最显著的区别,是其"商业证券"编中没有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的章节设置,即没有设汇票章、本票章和支票章,而是将各种票据的相同规则集合在一起,以语言区别技术取代规则准用技术,即以票据称谓的规则,共同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以汇票称渭的规则,适用于汇票或支票(因为美国视支票为汇票的-种,但也有支票的专用规则,例如保付支票规则);以本票称谓的规则,仅适用于本票。但在内在逻辑上,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商业证券"编与英国汇票法相类似.都是以流通顺序结合当事人权利责任的双重逻辑来设置章节的,主要章节及其顺序为:发票款式,转让流通、持票人权利、当事人责任、提示、通知和拒绝证书、责任解除等。4.我国台湾票据法类型。我国台湾票据法在章节设置方面与日内瓦统-法相类似.也是在票据种类区分的基础上,主要依票据流通顺序来设置章节,其章节设置及顺序主要为:汇票章、本票章和支票章;汇票章中又分为发票,背书转让,承兑,付款,迫索权等1节;支票、本票章中与汇票的相同或相类似规则,采用规则准用技术避免重复规定。但不同的是,我国台湾票据法因采票支包括主义,将三种票据纳于一部票据法中,在此基础上,把汇票、支票和本票的一些共同通用规则的内容集合于一起,在票据法的首部设置了总则性的"通则"章,从而在篇章结构上独具特色。
(四)新国际票据法草案的立法体例。日内瓦统一法制定之后,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参加,所以并没有成为真正具有世界统一性的国际票据法。为了协调日内瓦统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进行了制订新国际票据公约草案的努力,于l982年7月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l 5次会议上讨论通过,分发各国政府征询意见。国际票据公约草案所采立法体例,既不同于日内瓦统一法,也不同于英美票据法,其主要特点为:1.票支关系上采分离主义。国际票据公约草案分为二部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票据法和支票法分立。此项体例主要吸收了日内瓦统一法的体例特征。2.取消了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的篇章设置,没有将汇票、本票各自立为独立章节,而是把汇票、本票规定在一起,并以语言区别技术取代了规则准用技术,此项体例主要吸收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证券"编的特点。3.章节设置上,以流通顺序和当事人权利责任的双重逻辑进行安排。主要章节及顺序为:发票,流通转让,权利和责任,提示、退票和追索,责任解除等。从形式上来看,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证券"编的章节设置最为相近,但其内容集合方式上也吸收了日内瓦统一法的一定方式,例如追索权。因此。此项体例融合了两大票据法系的特色。在整体体例上.新国际票据公约草案较大地体现了对两大票据法系的调和和折衷。新的国际票据公约草案虽然尚未被各国政府正式审议通过,尚未成为实施生效的国际票据法,但其所体现的努力方向及体例模式、立法技术等,却是我国票据立法所应密切注意和认真借鉴的。
二、我国票据立法体例的选择
借鉴国外和国际票据立法的经验,是我国票据立法的一项主要原则。如何兼收并蓄二大票据法系的优点,尽量紧随国际票据统一运动的新发展,并立足国情,体现我国的立法特色,可能的选择和创新有哪些呢?
(一)我国票据立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是由一部大纲式的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法规所组成的体系。法学界呼吁制定民法典的呼声甚高,但对制定商法,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给以认真深入的讨论。无论如何,如果因制定民法典而停止或迟延与民法紧密联系的民事特别法的立法进程,是不合理,也是不适应社会实践需要的。因此在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上,采取票民或票商分离的作法更符合现实。票民或票商分离有以下意义:第一,与现行的商事立法相一致。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对大陆法系所谓商法范围内的一些问题,多采取单行立法方式,例如海商法、破产法、公司法等。票据立法也采取单行方式,与现行商事立法体例相一致。第二,国际性票据法为单行立法,我国票据法制定为单行法律,与国际票据法的立法体例相一致。第三,以单行形式立法,不仅使票据法易于实施,而且在适用上也具体明确;在修改方面。国际票据法统一运动有了新的发展之后,单行法律形式的票据法,对按国际票据法变动时的修改,更简便易行。基于民商立法进程和票据单行立法的意义,在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上,采票民或票商分离的作法,将票据法制定为单行法律的立法体例,应成为我国票据立法的选择之一。
(二)票据立法是将汇票、本票和支票包括于一部法律之中,还是制定为两部分立的单行法律,是日内瓦统一法与英美票据法在立法体例上的主要差异。我国票据立法采包括主义还是分离主义的选择,主要应考虑三方面的问题:1.票据概念。我国一贯有票据的总概念,这一总概念包括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我国票据立法应在这一传统词语概念的基础上进行。2.避免内容重复。日内瓦统一法虽然将汇票、本票和支票进行分别立法,但支票法的内容有许多与汇票规则相同或相近似,因此,将汇票、本票、支票规定于同一部法律中,能体现立法应有的节约,避免内容的重复。3.与国外、国际法律的相通。一国法律的体例,与国外、国际法律相接近,可以有利于本国人民与国外、国际法律有相通的法律观,更易于理解和掌握国外、国际法律。我国票据立法如采包括主义,虽与日内瓦统-法有所不同,但由于统-支票法的许多内容与统一汇票本票法相重复,所以只是形式上的不同而非内容上的差别,不妨碍与日内瓦统一法的相通或对接;尤其是采包括主义体例与英美票据法相接近,可以加强或便于对我国较陌生难懂的英美法律的理解;由于与二大票据法系都存在着一定的对接或相通性,将能使我国民事主体在参与世界经济的国际票据实践中增强适应能力。因此,采包括主义,将汇票、本票和支票都纳于一部票据法中,应是我国票据立法体例的选择之二。
(三)通则章的设置。旧中国的票据立法和现行台湾地区的票据法曾独树一帜,在票据法的篇章结构上增设了总则性的首章--"通则"章,把三种票据通用的概括性规则集合规定于"通则"章中,这在世界票据立法体例上是一种十分有意义的创新。"通则"章的增设主要有两方面意义:第一,明确了通用规则,避免了重复规定。在票据规则中,有一些内容是三种票据所共同适用或通用的,例如票据抗辩的限制原理,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的更改、涂销、伪造、变造等,这些规则如果规定在各种票据行为规则中,将容易形成规定内容的重复;并且,这些非票据行为的规则(例如票据抗辩)和概括性规则(如票据更改、涂销等),从票据行为中区别出来,能使这些规则更为明确,以引起应有的重视和适用的方便。第二,通用规则具有整体意义。通用规则是三种票据共同适用的规则,其本身即包含着票据的整体性,揭示了三种票据的共性,使人能加深对票据法律关系整体性的把握和理解。因此,旧中国票据法在立法体例上设置总则性"通则"章的创新,是我国票据立法在体例上应予以继承的。
(四)章节的设置。票据法的章节设置,主要涉及三方面的问题:是否将当事人权利责任设为专章节?是否将责任解除设为专章节?是否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设章?1.权利责任章和责任解除章的设置。英美票据法中均有当事人权利责任章和责任解除章的设置。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台湾票据法则没有这两方面的章节设置。从兼收并蓄二大法系的优点来看,我国民事立法不应忽视对英美法原理的借鉴。从国际票据法统一运动的新发展来看,新的国际票据公约草案在章节设置上明显地主要吸收了英美票据法的特点。与国际票据法相接近,应是我国票据立法的重要考虑。从我国现行立法实践来看,明确权利责任,突出责任章节,已成为大多立法的共同趋向和特点之一。将当事人权利责任集中于专门章节,更能让人们明确票据的权利和责任,明了票据关系是否消灭或如何消灭,从而对我国票据的应用,对大众了解和掌握票据规则,能减少一些技术上的难度。因此,在票据法中,设置专门的当事人权利责任章和责任解除章,是有必要的。2.虽然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的篇章设置是世界大多数票据法的体例(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设汇票章、本票章,英国汇票法中设汇票章、支票章、本票章等),但这一体例在形式上的效果,是汇票章完整、具体、详尽,而本票、支票章简略,本票、支票的许多规则是准用汇票规定。这不仅造成了章节内容设置的失衡,破坏了法律的形式美,而且本票、支票准用汇票规定,也增加了人们对照相应汇票条款的麻烦。在运用汇票规则时,因票据种类不同而必须进行的一些变更,也造成了人们应用规则时的不便。新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证券"编的体例,取消了这一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的章节设置,是有其内在的立法技术原理的。因此,取消以票据种类划分为基础的章节设置,不再设汇票章、本票章、支票章等,是我国票据立法应认真考虑的问题。
(五)以语言区别技术取代规则准用技术。日内瓦统一法、英国汇票法和我国台湾票据法都是在以票据种类区分设置章节的基础上进行规则内容的安排的,其关于本票、支票的规则,除了其本身的特殊规则外,与汇票相同或相类似的规则,一般都运用规则准用技术以避免规定的重复,即"除与票据性质不符的情形之外,有关规则,本票、支票准用汇票规定"。这一规则准用技术虽然节约了条款,避免了重复规定,但也造成了应用上的不明确和困难之处。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商业证券"编中,既没有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的章节设置,也没有运用规则准用技术,而是将各种票据相同行为的规则规定在一起,以语言区别技术来区分票据的共同或相同规则以及各种票据自身的特殊规则。新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也采用并发展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这种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所谓语言区别技术是指:在票据法的条款中,凡以票据为称谓的条款,均为三种票据共同适用的规则;凡以票据种类名称为称谓的条款,则是仅适用于该种票据的特殊规则。例如:新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9条规定的汇票得向什么人开出、本票得向什么人开出的规则,就分别适用于汇票或本票,而其第12条规定的票据转让手续的规则,就既适用于汇票,也适用于本票。这种语言区别技术,不仅避免了对照、查找、理解法律条款上的不便和困难,也使何种票据的何种票据行为应如何适用票据规则十分明确具体,并可以取消以票据种类区分为基础的章节设置,使票据法的文体在形式上增加了均衡性和形式美,同时保持了避免相同或相类似规则重复规定的优点。因此,以语言区别技术取代规则准用技术,是我国票据立法体例应考虑和借鉴的一个方面。
来源:《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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