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判例】
中山市原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富国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7月中旬,中山市富国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富国金业公司)委托中山市原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原设公司)为其开发一款计算机游戏软件。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协议约定游戏全部软件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VR技术,第二部分为棋牌竞技、扑克竞技、马术竞技等5、6款游戏,第三部分为虚拟货币、虚拟系统,开发内容包括1.0、2.0、3.0三个版本。随后,富国金业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7日、2017年8月4日通过银行向原设公司转款5万元和10万元作为开发预付款,原设公司收到预付款后也进行了相关项目的软件开发工作,双方通过微信群沟通游戏软件开发的相关事项。原设公司也并分别于2017年9月6日、同年9月7日向富国金业公司出具了金额均为9999.99元、项目内容均为“互联网系统开发”的发票共9张,发票总金额为89999.91元。
之后因富国金业公司认为原设公司仅交付了3个版本中1.0版本的CRM会员管理系统,并认为整个软件开发项目包括6个游戏系统、6个VR系统、1个收款系统、1个游戏币系统,已开发的CRM系统仅为游戏登录界面,占约定开发内容的十四分之一,系统仅为框架,无任何实质内容,无法正常使用,且富国金业公司认定当时口头协议约定的软件开发项目的总价款为20万元,故拒绝支付余款。
而原设公司则主张当初双方沟通开发内容时约定开发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每个步骤有不同的收费。第一步骤的开发内容包括1.0会员CRM系统、数字货币转换系统、2-3款游戏,以及就游戏软件进行招商、推广等运营。第一步骤的开发款项经协商约定为30万元。第二步骤和第三步骤在市场吸引到投资方后再进行相关开发事项,且约定的软件开发项目总价款为80万元。
双方产生争议,富国金业公司将原设公司诉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富国金业公司诉讼请求
判令原设公司返还已收取的预付款1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费用清偿之日)。
一审判决
一、被告原设公司返还原告富国金业公司10万元;二、驳回原告富国金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原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1、关于口头协议的效力及风险。本案中,富国金业公司委托原设公司开发涉案软件,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就委托开发涉案软件达成合意,形成了事实上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关系,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口头协议与书面同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口头协议有很大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双方约定的内容难以证明,一旦发生争议,很可能因举证不能而陷入被动,甚至败诉。
2、为何法院只支持返还15万元软件开发预付款当中的10万元?这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仅有口头约定,对于软件开发的价款、内容的表述均不一致,富国金业公司并不能证明原设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考虑到原设公司开发了部分软件,付出了智力劳动,现是因富国金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全部费用。法院酌情支持返还10万元是基于公平原则。
3、为何富国金业公司的利息诉求不被法院支持?这是因为双方仅有口头的框架性约定,富国金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设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遭受利息损失,所以其要求原设公司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从而无法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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