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其他单位,采用哪种办法可以降低税负?实际中,基于节税的考虑,通常采取出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处理,而不是采取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这两种模式的税收区别是什么?是否存在风险?风险点在哪里?本文分析如下。
一、转股权和转土地属于不同的交易方式
转让公司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除了转让形式上不同外,转让主体和客体也不同。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而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转股权”就是指股东把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单位,股东取得相应的股权对价款;而“转土地”就是指公司把其名下的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公司取得相应的对价款。
二、转股权和转土地的纳税区别
对于股东把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股权转让,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他单位需要缴纳印花税。对于“公司把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单位(受让单位)需要缴纳契税及印花税。总体来看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税负比较高。
从“转股权”和“转土地”的两种模式的区别来看,将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为转让公司股权,不只是改变交易客体及交易形式,而是改变交易的内容,使得征税对象不同。股权转让按股权转让的方式缴纳税款,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税款。
三、转股权和转土地的核心风险
选择转股权或转土地的核心风险不在于税收本身,而在于节税与其他债权债务风险的权衡。如果采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模式,那么对于受让方来说,仅受让一块土地使用权,交易单一、明确。但是采取转让股权受让的方式,那么就是整体受让一家公司,该公司既有的负债、其他纳税风险及其他隐含的法律纠纷,这些都会对受让方产生较大的影响,值得引起受让方的注意,通过尽职调查及出让方提供担保等措施来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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