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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作为一方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信息来源:武汉房产法律一点通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9-27 15:14:10  

一、中介在二手房买卖三方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房产中介在房屋买卖中的法律地位是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的。如果三方的合同仅约定中介只是负责报告订立合同机会,促成交易,则中介只是居间人。如果房屋买卖一方委托中介与另一方谈判,代为办理贷款手续,办理房屋交接有关手续,代办或协助办理过户、迁移户口等,则中介是代理人。如果房屋买卖中,中介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咨询,提供房屋买卖、贷款、过户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办理或协助房地产价值评估等服务,则中介与当事人形成无名合同关系,则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各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

二、中介作为合同一方参与订立的二手房买卖三方合同的性质

在合同法中,合同被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合同法或者其他民商事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而无名合同则是指民商事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

中介作为合同一方参与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有名合同,但由于并不是买卖当事人一方的中介是作为合同的一方参与订立该合同的,这就使得原先有名的房屋买卖合同转化为无名合同。该类合同的法律适用应进行类推适用,即将该无名合同中的有名合同事项分别适用相应的有名合同或者最类似的法律规定。

三、中介在二手房买卖三方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中介存在责任的,买卖一方可以在起诉时将买卖另一方及中介同时列为被告,或者将买卖另一方列为被告,将中介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中介作为合同一方参与订立的二手房买卖三方合同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三方协议”在诉讼纠纷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处理应是一样的。

分别由中介与买卖方签订居间合同、买卖双方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由中介、买方、卖方共同签订的三方合同在出现纠纷时处理则不一样。如果在二手房买卖中,存在单独的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并无中介,如需要解决中介责任问题,则不能追加中介作为第三人,法院也一般会释明应另案在居间合同纠纷中解决中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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