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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合同有效吗?

信息来源:万和家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9-27 12:59:36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借名人,被借名之人为名义购房人或出名人。 

“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当前为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享受了国家优惠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

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合同有效吗?

王某某与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7624号】

被告胡某某出资,借原告王某某之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双方签订协议,内容为:“王某某把经济适用房自愿转让给胡某某,由胡某某付全部购房款,如与房屋有关之事,本人有义务提供一切手续”。交付后,胡某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后王某某以该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因此已购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应遵守法律法规,尤其要遵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王某某与胡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二审判决确认借名买房协议为无效合同。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做出的重大举措,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真正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受益,因而对其购买、转让条件做了严格限制。

而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扰乱了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管秩序,侵犯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平等机会购买和获得房屋的权利,同时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违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初衷,因此构成《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458号)第十六条规定: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借名买房的行为存在四大风险:

首先,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因规避政策,该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

其次,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

再次,即使登记人认可,但如果其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也可能导致房屋被查封。

最后,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

当事人借名买房往往是出于规避限购政策、保障性住房限购政策或者信贷政策等目的,借名买房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这些政策的架空,因此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非法因素。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无论借名购买限购的普通商品房还是政策保障性住房或者商铺,借名人只享有对登记名义权利人的债权,并不对这些房屋享有所有权,所以借名人确认所有权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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