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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最新政策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9-27 11:18:35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凸显。”李克强总理在6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保障这些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1、对象和标准

  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2、谁参与提供?

  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

  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3、有哪些支持政策?

  土地支持政策——

  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1)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5)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6)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7)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

  8)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9)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简化审批流程——

  1)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3)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4)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降低税费负担——

  1)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金融支持——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3)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4)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2021年6月的资讯——

10月1日起,出租住房的税收将大幅度调低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针对今年以来农资价格较快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发放补贴;决定扩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增强农民抵御风险能力;部署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惠企利民;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

  会议指出,农业是稳民心、安天下的产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考虑到今年以来受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影响,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明显上涨,当前正值夏收夏种关键时期,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会议决定,在加强农资市场调节、引导企业增加国内市场供给的同时,立足我国发展中国家实际,根据主要粮食作物农资等价格上涨情况,中央财政安排200亿元左右资金,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发放补贴,以稳定农民收入。补贴资金要抓紧发放到位,不误农时。

  为帮助农民抵御灾害等风险、稳定种粮收益,会议决定,今年在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份,对500个产粮大县实施稻谷、小麦种植完全成本保险,覆盖种子、农药、化肥等直接物化成本和土地、人工成本,弥补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导致的损失;实施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弥补因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损失。两种保险保障水平最高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保险费率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明年推广至主产省份所有产粮大县。加大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

  会议指出,去年金融机构减费让利有效支持了市场主体纾困发展。今年要继续发挥金融机构作用,采取6方面减费措施,帮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降低成本,减轻上游大宗商品涨价传导压力。其中包括:鼓励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将网络支付商户手续费降低10%,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推动减免小微企业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推动降低自动取款机跨行取现手续费等。这些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和群众减负240亿元。

  为保障城镇化进程中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会议确定,一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加强金融支持,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二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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