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为了准确理解上述法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需要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地域调整范围
《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主体调整范围
《政府采购法》主体调整范围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他单位(如企业)和自然人均不能作为政府采购人。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特别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资金调整范围
《政府采购法》的资金调整范围为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
四、采购内容调整范围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内容调整范围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同时具备以上4个要素的采购行为,应当判定为《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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