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6月,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了“区业主委员会”,并进行了备案。后业主委员会与贵州某某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对物业费标准等进行了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实际由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8月2日,物业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之后,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补签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内容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一致。
胡某某系某小区物业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登记面积为129.11㎡。由于胡某某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于2021年5月向胡某某邮寄律师函被退回,于2021年6月5日到胡某某住所张贴物业费缴费通知单。因催收未果,物业公司遂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某支付2019年6月1日至实际缴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所欠缴的物业服务费。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即使业主大会作出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即使撤销了业主大会的上述决定,该撤销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物业服务人。庭审中,胡某某辩称不认可物业服务合同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从 2019年6月1日起为某小区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负责了小区日常的垃圾清运、安保及环境卫生等事务,其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已经尽到了主要的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故物业公司有权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胡某某作为某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供稿:民事审判庭 杨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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