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前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或相关证明。
(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
2、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6、对保管合同的成立有约定的,提供约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1、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2、保管物有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的证明材料;
3、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
4、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拖欠保管费用事实的信函等;
5、保管人改变保管地点或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或者是为保护寄存人的利益的证明材料;
6、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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