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施工结束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如果与竣工后结算金额不一样,是否需要补交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规定,“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所以关键看是否修改已贴花的凭证。
二、问:我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既有销售项目的金额,又有加工项目的金额,印花税应如何计算缴纳?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这项合同既有销售和加工项目的同一份合同,应分别按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分别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三、问:印花税计税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一般来说,如果合同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计税金额按不含税金额填报;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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