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应当合并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境外某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按照居民个人从该国家(地区)取得的综合所得占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的比重,配比计算的抵免限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凡人以为,准确理解并计算抵免居民个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税,需要注意税法四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适用税率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是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内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和来源于境外全部国家(地区)综合所得收入额,应合并后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三是配比计算某一国家(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按照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的收入额的占比确定;
凡人将居民个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抵免规定,转换成公式表达如下:
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扣除)×适用税率
某一境外国家(地区)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某国家(地区)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
【案例】:
居民个人李某是境内A公司职员,2019年全年取得A公司支付工资薪金收入140000元(已代扣“三险一金”),2019年3月,李某在网上承揽境外甲国家B公司的一项设计业务,通过互联网远程工作,2019年全年取得B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200000元。2019年5月,李某的一本著作被境外乙国C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所得折合人民币80000元。李某的劳务报酬所得已按甲国税法缴纳所得税15000元、其他税收10000元;稿酬所得已按乙国税法缴纳所得税9600元,其他税收7000元。
李某有一独生子女,2019年在初中二年级读书。李某自己也是独生子女,父母在2018年均超过60岁。此外,2019年李某无其他按规定可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李某2020年3月份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款多少元?
【解析】:
1.李某在境外甲国、乙国取得的综合所得,按照来源国家(地区)税法缴纳的所得税,可以限额抵免。因此,李某甲国待抵免税额为15000元,乙国待抵免税额为9600元。
在甲国、乙国缴纳的其他税收不得抵免。
2.李某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收入额=140000元
来源于甲国家的劳务报酬收入额=200000*(1-20%)=160000元
来源于乙国家的稿酬收入额=80000*(1-20%)*70%=44800元
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140000+160000+44800=344800元
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44800-60000-3000*12)*20%-16920=32840元
3.李某在境内预缴税额
年度按累计预扣法预缴税额=(140000-60000-3000*12)*10%-2520=1880元
4.李某甲国、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甲国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甲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160000/344800)=15238.98元
大于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5000元,按实际缴纳的税额15000元抵免。
乙国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乙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44800/344800)=4266.91元
小于乙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9600元,按抵免限额4266.91元抵免。
5.李某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32840-1880-15000-4266.91=11693.09元
乙国未抵免税额=9600-4266.91=5333.09元,可在以后5年内李从乙国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额有余额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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