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由来
本条第一款来源于原《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本条第二款来源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略有变化。
法律释义
一、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确认书的性质:
当事人对双方之前的磋商所达成的合意进行确认的书面文件。
三、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特点:
1. 线上交易;
2. 当事人没有面对面磋商;
3. 没有书面合同,下单成功即为交易合同成立。
4. 多式联动,一旦下单,不仅交易合同成立,运输、快递合同也同时成立。
法律实务
1.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网购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购时,电商无法断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对此,《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实务中,应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2. 电子商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1)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应为诉讼的当事人。.
(2)下单者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意思表示的表达者,应为诉讼的当事人。
(3)电商平台提供者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应该《电子商务法》确定: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平台对自营商品承担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在应承担连带责任或其他责任情况下,应作为诉讼当事人。
3. 如何分配电子商务诉讼的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已经成立的当事人,应提供:
(1)电商已经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
(2)网购者已经下单。
(3)根据双方约定,证明合同成立或尚未成立的证据。
原文章请点击原文
来源:李文江公众号
原标题:《网上购物啥时候签合同了?——《民法典》最有中国时代感的新规则》
重点领域
重大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企业合作建房合同税款承担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 知识产权合同及侵权纠纷 重大医疗损害责任侵权纠纷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