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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赵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经验介绍

信息来源:龙沙区法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9-23 18:13:20  

2019年4月,龙沙区法院按照上级法院通知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出发点,逐步开展了案件繁简分流工作。2021年8月,龙沙区法院以更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高效满足群众诉求为目标,对审判团队进行适当调整,使人员配置更加合理化,“简案快办、繁案精审”的案件分流模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为加强各团队法官之间的业务交流,相互学习、借鉴、传承审判工作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质效,龙沙区法院广乔学社特设“审判经验交流系列”专栏,每期由一名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分享所在专业团队的审判工作经验。第二期由民事审判一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团队员额法官赵维进行经验交流。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经验介绍

民事审判一庭 赵维

龙沙区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团队一直致力于化解金融机构与借款方的矛盾,保障辖区经济和谐快速发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一直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结合实际情况,综合法理和情理进行公平公正的裁断,团队各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学习进步,积累了些许经验。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分析

第一,“集中性”问题凸显。区别于一般商事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批次性、集中性特征明显。案件自进入诉讼领域开始,分别呈现出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执行的特点。这种特点一方面源自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的考量,另一方面也与金融机构内部资产整合密切相关,涉案标的额较大。

第二,“送达难”沉疴待治。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系因私力救济不能。私力救济不能中除了因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债、讨债等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相应的进入诉讼领域后产生“送达难”问题。“送达难”主要表现在,借款人下落不明导致的送达不能;无法确定借款人下落,但能够电话联系到借款人情形下送达不能;当事人人数众多,部分送达不能导致的重复送达等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第三,判决依旧是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成为常态。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仅仅因为暂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形下很多借款人缺席诉讼。

第四,“保证”担保成为主要的担保形式。占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绝大多数的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面向的借款人主要是农民,贷款金额相对较小。同时可担保的财产相对较少,担保形式主要为保证形式。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为保证担保,一案件中的借款人、保证人往往对应另一案件中的保证人、借款人,导致连串不良贷款的产生,相应纠纷多发。

第五,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集中。与缺席审理相伴生的是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主要集中在担保人主体资格抗辩、保证合同无效抗辩、欺诈担保抗辩、保证责任免除抗辩、借款人非实际贷款使用人抗辩等方面。

二、金融借款合同类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订立金融借款合同的流程监管不严,部分信贷员素质有待提高

1、订立金融借款合同门槛过低。订立金融借款合同,只需找人做担保,完善书面材料,就可以从金融机构贷款,但做担保的人是否有代偿款能力没有严格标准,门槛过低导致日后偿还能力大打折扣。

2、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制定和贷款使用监管不严。信贷员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家庭住址、工作等基本情况核对不仔细,对借款人信用没有严格考查标准,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放款以后的资金使用没有监管到位。

3、信贷员大多没有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部分信贷员为促成贷款,会帮借款人劝说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但对借款人、贷款金额、用途以及借款人逾期不还,担保合同上明确约定担保人应该承担的连带违约责任都未明确告知。

(二)替名借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基层金融机构最严重的现象就是借名借款合同,借名借款合同在各大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也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力。

(三)联保方式弊多利少,一家有难,八方受苦。现在企业的联保多是因银行的要求而组成,企业为借款千方百计与其他企业联系组成联保体,少则三四家,多则十余家。而这些企业本身多是关联企业,股东大多是近亲属,实则是自己为自己担保,真正的担保功能难以体现。其次,联保造成资金量放大,各成员担保的债权额同时放大,只要联保体中有不良企业存在,就会严重影响其他优质企业的正常经营,直接后果是银行将贷款风险转嫁给了联保的优质企业。反映在诉讼中,就是出现连环案,造成一家借款、多家受损甚至倒闭的局面。一些联保成员为逃脱担保责任,纷纷采取转移财产、跑路等方式来逃避债务,容易影响社会稳定。

三、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经验

第一,多管齐下,整治送达沉疴。一是由送达组集中送达;二是利用早、中、晚、周末等寻找借款人较容易的时段进行针对性送达,提高初次送达成功率;三是对于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及时采取公告措施,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平衡保护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对涉及金融借款纠纷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涉案企业采取差异化处置措施,谨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尤其对于目前还处在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要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尽量避免因诉讼活动加剧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要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引导银企合作,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争取银行不抽贷、不压贷,合理回应涉案中小企业延期还贷的要求,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应加大对逃避债务的打击力度。

第三,在实际审理案件中,银行证据材料常有不规范的情况,庭审需进一步严格审查。有些银行有专职律师,材料相对齐全,有些银行是信贷员负责诉讼活动,诉讼能力相对较低,递交的材料常有不规范的情况,如委托代理手续中代理权限不明确,诉讼请求落项,诉讼请求与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尤其在网贷案件中,要注意核实提交的借款合同是否有借款人本人签字,是否为真实发放贷款。

第四,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被告人抗辩理由主要有“借款不是本人使用”或“银行违规放贷”。借款人出庭应诉时,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多为个人出庭应诉,老百姓普遍认为:“谁用的钱就应该谁还,替亲属、朋友贷个款没什么”,抗辩理由中最多的就是“钱不是我用的”,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坚持落实队伍教育整顿及市法院的十个“实质化”中的要求,做好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工作,耐心细致的讲明法律规定。针对银行是否违规放贷的问题,要视具体调查结果,综合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而定。

四、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除了审查证据是否充分外,需注意是否涉及刑民交叉问题

今年我办理的几起储蓄存款合同案件中,原告在被告银行处取钱时发现账户内的钱已经被取走。被告银行告知原告存款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划走的,但该笔支付原告并不知情。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索要存款无果,后到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原告存款系被远程盗刷。原告认为将存款存于被告银行处,被告银行在没有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存款支付第三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过沟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指出判决认定案外人曾某犯诈骗罪,本案原告系该案被害人,判决追缴曾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即本案涉及的款项。后曾某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该案中,曾某将被害人存款划走的两个关键信息是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和被害人的授权委托。曾某以存款付高息等为诱饵,隐瞒存款会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划扣的事实,通过本人或第三人,诱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曾某通过伪造被害人《授权委托书》等手段,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被害人的存款划走。本案原告与被告银行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的钱款已被刑事判决书认定为诈骗数额,据此可以认定对涉案资金的转移是被犯罪分子欺骗后,其自己的处分结果,且判决追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原告的损失已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金融借款类案件属于综合性较强的案件,涉及刑事、民事、民生、社会效果等多方面因素,疫情发生后,由于很多企业及私营业主的经济状况受到较大波及,导致欠款案件增多,诉讼案件增多,法官只有深入研究该类案件,综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审判基础上,与金融机构以及被告多沟通、勤交流,方可顺应改变,做出较为合理的裁判结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标题:《【广乔学社|审判经验交流系列】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赵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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