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
一、(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财税[2006]186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五、国税发[2003]89号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1988]国土[籍]字第189号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暂以纳税人(土地使用者)所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今后随着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再作相应调整。
七、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纳税人须到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规定,我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
纳税人的土地经纳税申报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应在二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税机关申报。
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面积进行调整。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对于两层以上的房屋,纳税人进行房屋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房屋建筑面积占所在楼房建筑总面积比例计算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计算办法按以下顺序:
1、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注明“土地共用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按以下公式计算:房屋应税土地面积=房屋的土地共用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楼房总建筑面积)房屋的土地共用面积来源于《房地产权证》上的“土地情况——共用面积”指标,楼房总建筑面积来源于《房地产权证》上的房屋平面图 “总建筑面积”指标。
2、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没有上述数据的,税务机关按以下公式核定房屋的应税土地面积:房屋应税土地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楼房的楼层数。
文章来源:房地产财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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