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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为何变为一表申报?对公告2019年32号的解读!

信息来源:财税群主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9-23 10:25:17  

随着201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2号的发布,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企业的财务朋友们,工作简化了不少,今年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一次申报即可完成,不用再像以前那样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一次、房产税再申报一次啦。

公告32号中明确 “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归纳起来,就是三张表--主表、减免税表、税源表的合并。 

两个税种的申报表之所以能够合并,主要是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相同、课税对象相互关联、纳税义务人重叠度高、税收减免优惠对象范围相似度高。

一、纳税期限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

两个税种的暂行条例中都明确,具体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省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都是每个季度申报一次。财务人员都是在每年的1.1-1.15(元旦顺延)、4.1-4.15(清明节顺延)、7.1-7.15、10.1-10.15(国庆节顺延)申报和缴纳上一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纳税期限相同,是两个税种申报表能够合并在一张表上一次申报的基础。

二、课税对象相互关联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为房屋。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之上,两者紧密关联。对土地使用人征税和对房产所有人征税,两个税种放在一张表格上不仅方便纳税人,也方便税务人员的比对检查。

三、纳税义务人重叠度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也即条例所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于房产税的纳税人,如果是产权所有人,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使用土地的单位,也即同时也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两个税种同时申报,不仅简化了纳税人的申报程序,也方便财务和税务两方比照检查是否有忘记申报某一税种的情况。例如,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从价计征房产税”里填写了对应的“房产编号”“房产原值”等信息,也有对应的房产税本期应纳税额,但是在同一张申报表中的“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土地编号”“宗地号” 等信息却是空白的,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期应纳税额却是零,那么税务人员看到企业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所有人,但是却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极有可能是企业财务人员忘记申报、漏申报了。

四、税收减免优惠对象范围相似度高

我们先来看看两税种各自免税的范围。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可以看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都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因此,财务人员在填写两个税种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时候也可以有一个比照,方便检查减免税信息是否有填错不一致的地方。

以上这些就是两税种申报表能够合并的基础。合并后财务人员的纳税申报次数减少了,税务人员对比审查也更加方便。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的发布的意义和目的。

文章来源:财税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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