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杜某某于2005年7月2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二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杜某某于2011年10月与何某某相识,此后双方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两人交往的过程中,杜某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何某某的账户汇款,合计498.08万元。何某某将以上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某小区1801室房屋及其他消费。2013年6月27日,何某某向浙江路德行汽车有限公司购买路虎越野车一辆,车价58.2万元,登记车主为何梦薇。杜某某通过陈某某的银行卡于2013年4月20日支付5万元购车款定金,于2013年6月27日支付53.2万元购车款、15495元保险费。之后,陈某某得知杜某某与何某某的关系以及杜某某将巨额款项给付何某某的情况,于2013年10月14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杜某某擅自赠与何某某607.8745万元的行为无效;2、何某某返还杜某某擅自赠与的607.8745万元给陈某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杜某某将款项无偿给予何某某,代何某某支付购车款,何某某表示接受并实际接收了款项,结合杜某某与何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应认定杜某某给予何某某款项的行为构成赠与。何某某关于款项性质是损害赔偿款、赠与的是汽车不是购车款等抗辩意见,均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赠与的具体金额应认定为498.08万元加上购车支出59.7495万元,再减去何某某打回给杜某某的117万元,总计为440.8295万元。陈某某与杜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何梦薇亦未提出证据证明陈某某与杜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认定陈某某与杜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杜某某赠与何某某的款项应当属于陈某某与杜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杜某某赠与何某某440.8295万元的款项数额巨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过陈某某的同意,杜某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且事实上,杜某某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其与何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何某某之后明知杜某某有配偶,继续与杜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具有过错,故该行为的有效性不能予以确认。陈某某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陈某某与杜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杜某某在审理中明确表示可直接返还给陈某某,因此,赠与无效后,陈某某可以要求全部返还。综上,判决:1、确认杜某某赠与何某某4408295元的行为无效。2、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陈某某4408295元。3、驳回某某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婚外与他人同居,既不办理结婚登记,又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的甚至生了几个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就是大家俗称的“包二奶”。由于大多数情形下,包二奶的费用均由包养方以“赠与”形式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男方包二奶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其对女方的忠实义务,还严重侵犯了女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现杜某某将大额款项赠与何某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陈某某同意,严重损害了陈某某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何某某在杜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接受大额赠与属非善意取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某某要求全部返还赠与款,于法有据。通过本案的裁判,一则可以保护合法婚姻关系期间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二则可以对那些贪图享受,希望通过被包养获得非法收益的人加以警示;三则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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