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之债是可以抵销的,只要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没有不得抵销的情形就可以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法定抵销。当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也可以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法定抵销有哪些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对方已经是到期债务就可以法定抵销,与是否是无因管理之债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在协商一致后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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