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开机提醒业务已经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开机提醒业务合作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关于“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是案涉《开机提醒业务合作合同》是否有效,河南移动是否应当赔偿盈讯公司可得利益损失9800万元,以及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盈讯公司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是否违反程序性规定。
一、关于本案案涉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根据《开机提醒业务合作合同》的约定,主叫用户申请开机提醒业务功能后,当被叫用户由于关机、不可及、遇忙等情况无法连续呼叫时,呼叫被触发到SCP,SCP生成呼叫失败的记录发送到业务平台,业务平台根据记录实时探测被叫用户开机情况,当探测到被叫开机后,业务平台立即向主叫号码发送被叫用户开机通知的短信。
可见,开机提醒业务向主叫用户发送可接通状态短信,即未经被叫用户同意向主叫用户透露了被叫用户从可能处于关机、不可及、遇忙等情况到被叫用户已经不处于上述情形之转变,呼叫用户可以根据上述转变对被叫用户可能身处的状态作出合理预见或推测,反映了被叫用户生活状态或工作状态的转变。同时被叫用户何时处于可接通状态其本身就属于被叫用户私人空间领域的个人信息,享有允许他人知道或不知道的权利,享有选择向社会和其他公众公开或不公开的权利,享有该信息不被他人所知悉的权利。因此,主叫用户的可接通状态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开机提醒业务未经被叫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探测和收集被叫用户的可接通信息,并将该信息即时告知主叫用户,该行为侵犯被叫用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由于开机提醒业务的被叫用户是全国范围内的移动通信用户,数量庞大、范围广泛,任何一位移动通信用户都可以成为开机提醒业务中的被叫用户,其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都将受到侵害。因此,开机提醒业务已经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盈讯公司与河南移动签订的《开机提醒业务合作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关于“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二、关于河南移动是否应当赔偿盈讯公司可得利益损失9800万元问题。由于案涉《开机提醒业务合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河南移动和盈讯公司未履行的部分依法不能继续履行,已不存在可得利益问题,盈讯公司要求河南移动赔偿可得利益损失9800万元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履行合同情况以及对业务合作收入的分配原则,认定双方对案涉合同无效具有同等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因合同无效带来的损失,并无不当。
三、关于二审法院未准许盈讯公司调查取证的申请是否违反程序性规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认定双方签订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且双方对合同无效有着同等过错、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申请人所要求调查取证的有关材料对本案争议事实的认定并无直接影响,部分证据河南移动已经在原审庭审中提交,故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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