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有着简便、易行、效率高的特性,但俗话说得好“口说无凭”,口头合同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包含着相当大的道德风险。与书面合同相比,口头合同最常见的风险主要有:被告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货物质量标准持不同看法、对价格及报酬产生争议、标的物的数量无法确认等,这些对主张权利者一方来说,无疑会增加举证困难。下面所列案例便是如此。
基本案情
2021年年初,高某银和潘某仙之间通过微信及电话的方式达成口头协议,由潘某仙向高某银购买绵羊及山羊若干,运送至潘某仙指定地点。运费由高某银承担。双方约定绵羊和山羊价格,实际重量以羊到达指定地点过磅的重量为准。潘某仙实际应付货款为329258元。2021年4月,潘某仙以银行转账方式和微信转账方式,合计向高某银支付货款311800元,尚欠17458元货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讨,潘某仙以绵羊和山羊送到指定地点时已死多只为由,对余下货款不予支付。高某银诉至法院,要求潘某仙支付剩余货款。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高某银和潘某仙双方的买卖事宜皆通过电话联系,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属于口头协议,但双方皆认可买卖事宜。开庭后,经法官组织调解,潘某仙同意一次性支付给高某银剩余货款,且货款当场通过微信转账付清。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在实际的商事交往中,当事人并不会对每一个合同都按照规范格式进行书面签订。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也即一方提供了服务,另一方接受了服务并支付了对价,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相应的合同关系。
虽说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买卖双方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的履行合同容易发生争议,建议务必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正式合同,保留证据,以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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