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夏某、施某二人系邻居关系,两家合伙建四层厂房,通过张某找到于某做工。2019年3月5日下午,于某在工作中从脚手架摔下受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通过张某介绍为夏某、施某建房,于某与夏某、施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夏某、施某作为发包方,建设四层楼房,未将工程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人员,也未提供足够的安全施工设备,更未对施工现场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于某作为瓦匠,在提供劳务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由夏某、施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于某自担20%。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上述案例中,夏某、施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于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农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应需要建筑资质,出于施工安全角度考虑,如由无资质单位施工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
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不要在施工方无资质的情况下建设三层以上建筑,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雇主应对雇员为其提供劳务期间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赵某承租经营一处桃园。每年5月左右在桃子生长初期,需由人工用袋子将桃子套住,以利于桃子生长。
套桃子工作一般由桃园雇佣的带班人联系工人,进入桃园后从带班人手中领取袋子并进行登记,带班人根据发放袋子的数量计算工人的工作量,赵某据此向工人发放工资。但桃园用工管理较为松散,周边村民均可自行前往,并非每天的工人均需带班电话通知参加劳动,且袁某此前曾在该桃园套过桃子。
2019年春天,袁某听说桃园有活干,便自行前往参加劳作,其在该桃园内套桃子不慎摔倒导致骨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未通知袁某到桃园工作,但赵某对于进入桃园套桃子的工人采取默许的态度,完成工作量即发放相应的工资,这符合套桃子的季节性特点,也符合桃园的用工习惯,能够认定袁某受雇于赵某从事套桃子工作,袁某与赵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赵某对袁某遭受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袁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劳务关系与传统用工关系不同,属于非典型的用工关系。在接受劳务者存在某种用工习惯情况下,他人为其有偿提供劳务,接受劳务者应明确告知提供劳务者其是否接受提供劳务,否则可能构成劳务关系,接受劳务者为此要承担相应责任。
违法转包给无资质个人施工应对劳务者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甲公司将承建的部分人防二期桩基、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乙公司将其中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转包给周某施工。
周某将其中的两个单元、地下室立模板工程交由戴某施工。王某经戴某介绍,和戴某在内的十余名工人到工作做工。王某在工地车库铺设大梁底板时,不慎从不足三米高的底板摔倒受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均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担30%的责任,戴某不负责任。
同时认定乙公司将工程的木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周某,属于违反转包,故乙公司应当与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乙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中经常出现违法分包、转包,层层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情形,该情形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故违法分包、转包,层层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违反分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应对提供劳务者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障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减少事故发生,各建筑公司应杜绝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提供劳务者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章某因经营养鱼场需要,雇佣刘某拖运材料。2018年3月,刘某驾驶自己的手扶拖拉机前去拖货,章某安排姜某一同前往押车。途中由于路面洼坑,车辆颠簸致刘某摔伤。经查,刘某无驾驶手扶拖拉机资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刘某无驾驶手扶拖拉机的相应资质,其驾驶的手扶拖拉机无上路行驶的相应资质,刘某因其自身驾驶手扶拖拉机操作不当,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章某未尽到对刘某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资质的审查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由刘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章某承担3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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