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侵权责任编的二级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是其项下的第四位三级案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那么办理该案由案件应当从哪几个方面着手,有什么办案思路,会出现怎样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从司法实践着手,分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办案思路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原告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指的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即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下分析:
1、自然人:该事件中的自然人有可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以其自身作为该案的原告主体,如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以其自身和法定代理人作为该案的原告主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详见《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八周岁以上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详见《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详见《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我们常见的公司。(详见《民法典》第五十七条)一般以法人自身和法定代表人作为该案的原告。
3、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详见《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一般以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作为该案的原告主体。
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被告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指的是该案中的侵权人和接受劳务一方主体,两者作为共同被告来承担责任。
三、提供劳务者致害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侵权责任纠纷关系
1、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的概念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指个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案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请求权基础: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详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后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侵权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5、管辖法院: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四、提供劳务者致害侵权责任纠纷——证据收集
提供劳务者致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之间是否存在侵权之因果关系;二提供劳务者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三原告在本案中是否对造成损害事件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四是原告诉请之项目、数额、是否合法、合理、属实是否应予支持;五是二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比例即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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